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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1996]1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4-2
实施时间: 1996-4-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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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9号《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由企业申请,县(市、区)国税局报市、地国税局审查。汇总后,转报省国税局审批(退税手续仍按原规定执行)。省国税局1994、1995年已正式行文公布名单的福利企业可不再上报审批。对于校办企业,要结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教委、省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校办企业界定工作细则的通知》精神,认真搞好界定。凡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各市、地国税局应及时汇总,以正式文件并附企业名单报省国税局审批。
  二、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即征即退”必须坚持“先入库、后返还”的原则,对不如实申报、不按期入库的,基层征收机关应按规定及时追缴入库,对追缴入库的税款不再给予返还。
  三、对符合享受营业税免税条件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仍按省地税局鲁地税流字[1995]第21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翻牌、挂靠、承租租赁给外单位经营的,以及本企业职工承包,只交纳管理费的企业,均不能给予税收优惠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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