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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1997] 4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6-11
实施时间: 1997-6-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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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0号《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将本地区实施“免、抵、退仲税办法的企业名单,在6月25日前报省国税局确认、审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集团公司,在报送名单的同时,还须附送集团公司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报送的资料。外商投资企业的名单由涉外税收部门单独统计,逐级报送到省国税局涉外处,由涉外处送进出口处汇总。
  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仍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生产企业在申请办理退税时,除按督财税字[1995]第62号文件规定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五项凭证外,还应从1997年7月1日起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生产企业申请退税时,须填具《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申报表》(格式附后)。鲁财税字[199]第26号文件规定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依以下程序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一)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应在月末5日前将上月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月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外销发票、结汇水单等退税资料报送到主管其征税的县(市、区)国税局征收部门。
  县(市、区)国税局征收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生产企业报送的《申报表》(月报)等退税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出口销售额、内销货物销售额、进项税额、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应纳税额等内容,审核无误后,在《申报表》中的“基层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月末8日前将《申报表》(月报)及退税资料报送到县(市、区)国税局税收管理科(股)。
  县(市、区)国税局税收管理科(股)收到征收部门报送的资料后,要认真审查,确认无误后在《申报表》(月报)“市(县)以上税务机关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在退税资料中加盖“××县(市、区)国税局已审核”戳记。《申报表》第3联退县(市、区)国税局征税部门存档备查,《申报表》(第 1、2、4 联)及出口退税资料于月末10日前逐级退还生产企业。县(市、区)国税局征收部门可先按审核意见对生产企业办理免、抵税额和应纳税额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手续。
  (二)季度终了,生产企业应将出口及内销货物等情况按季汇总填报《申报表》(季报),于季度末12日内将《申报表》(季报)及退税资料报送到县(市、区)国税局征收部门,仍按上述程序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县(市、区)国税局税收管理部门应在季度末15日前将住署意见的《申报表》(季报)(共四联)、退税资料逐级退还给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将签署意见的《申报表》(季报)及本季度的分月《申报表》、退税资料于季末18日前报送到市、地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审批。
  市地国税局进出口税收部门(未设立专门机构的,由负责进出口业务的部门负责)收到生产企业按季报送的免、抵、退税申请及退税资料后,应认真审核。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市地,由市地进出口分局签署批准或变更免、抵税意见,并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连同《申报表》(季报)(第3、4联)下发到县(市、区)国税局税收管理科(股),由税收管理科(股)发至县(市、区)国税局征收部门。没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市地,由市地负责进出口业务的部门在申报表“负责审核的退税机关意见”栏签署意见,于季末22日前报省局审批,由省局签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并按上述程序逐级下发到县(市、区)国税局征收部门。县(市、区)国税局征收部门收到市、地局进出口税收部门和省局签发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单》等材料后,应及时根据审批意见对已办免、抵税和已征税情况予以确认或调整。
  办理免、抵税后仍需退税的,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由县(市、区)国税局涉外征收部门、市地局涉外科负责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有审批权的市地,由县(市、区)国税局涉外征收部门报送到市地局涉外科,由涉外科报送到同级进出口部门审批。没有审批权的市地,由市地局涉外科复核后,于季末22日前报送到省局涉外处,由涉外处送省局进出口处审批。
  四、各市地进出口税收部门要认真做好《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报表》的统计工作。该报表统计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各地税收计划、经费的调整和财政补贴的额度。因此,在统计时务必做到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市地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未成立分局的,由负责进出口业务的科统计)务于季末25日前报至省局进出口处。外商投资企业由涉外部门单独统计,逐级汇总,于季末25日前报送给省局涉外处,同时,还要报给同级进出口税收部门备案。
  各级国税局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和涉外部门统计汇总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报表》在上报上级国税局的同时,要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是对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各地财税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税部门内部要注意搞好工作配合,特别是征税部门与退税部门、涉外部门与退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业务流程,确保“免、抵、退”税办法的顺利实施。
  六、《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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