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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检发“城市维护建设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1985]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1985-3-6
实施时间: 1985-1-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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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国发[1985]1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省府已印发各地,结合我省情况制定“城市维护建设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对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征税范围。《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国务院发布实施的营业税条例(草案)规定,缴纳临时经营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属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地点。《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领为计税依据”。因此,纳税人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就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
  对从事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交纳临时经营营业税的同时,就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纳税人以实际交纳临时经营营业税税额,依纳税义务发生地适用税率,就地计算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委托加工、外地推销、自产自用、进口产品等,在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依实际交纳税额和适用税率就地计算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铁道部门的运营收入和各铁路局所属企业生产的工副业产品,以及商业、饮食、餐车、服务等,由铁道部集中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市区、县城和镇范围的划分。《条例》第四条内所提市区,是指:城市内的辖区和建制的市郊区;县城和镇是指政府驻地的县城和建制镇。
  四、代征和代扣代交单位。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规定,凡核定为代征上述税种的企业单位,自文到之日起,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征和代扣代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义务人。对文到之前已经代征、代扣代交的税款,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补交,由纳税人向驻地税务机关一次补交入库。
  五、奖罚事项。《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纳税人由于违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法规定,处以罚款或加收滞纳金时,其漏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除追补税款外,亦应给以相应的处罚。
  六、退补税款。由于某些特别原因造成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多交、少交的,在清理退补税款的同时,并应以实际退补税额为依据,清理退补城市维护建设税。但是对实行出口退税的产品,随产品税、增值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商品报关后办理退还已征产品税、增值税时,已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再退还。
  七、征收手续。在具体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应单独填开“城市维护建设税专用交款书”或“税收完税证”。在“城市维护建设税专用交款书”未有印发前,暂以“工商各税交款书”加盖“城市维护建设税”戳记代用。
  八、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原从工商利润提取百分之五,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提取的百分之一附加和国拨城市维护费等三种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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