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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1985]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1985-4-16
实施时间: 1985-4-16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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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市)人民政府:
  现将财政部(85)财税字第06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定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对临时经营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为便于征收管理,仍应按省税务局(85)鲁税一字72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批发部门在代扣营业税的同时,按扣税部门所在地适用税率,代扣代交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应在征收临时经营产品税或营业税的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保险公司和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其税款一律留给地方,作为所在地、市、县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不参与总额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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