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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央企业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1987]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1987-2-3
实施时间: 1987-2-3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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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央企业缴纳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收入级次问题,省厅(86)鲁财企字201号文件转发的财政部(86)税改字第21号文件规定,“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后,中央企业收入转移到地方的部分,年终决算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单独结算,上交中央财政”,鉴于上述情况,为方便税收管理,在财政体制未变动之前,驻在我省境内的中央企业,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在企业核算地缴纳,作为核算地县、市财政收入,参与总额分成,年终决算时再作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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