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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2001]6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9
实施时间: 2001-5-9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12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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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委(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今年5月1日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统一增加第四联,即购付汇联,专用于购付汇结算。
  二、已经出售仍未使用的原三联式《货代发票》先由各市地税局集中收缴,省地税局视情况再做统一处理。
  三、四联式《货代发票》发售价格比照《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业专用发票》价格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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