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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2006]6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6
实施时间: 2006-6-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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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7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局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对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应严格按照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5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函[2005]2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住房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并按要求对申请减税、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一律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
  三、各级地税局要充分认识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宣传力度,让纳税人及相关人员及时了解各项税收政策,切实搞好纳税服务。同时,要密切关注营业税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进一步加强营业税政策调整后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分析工作。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局(税管一处)。
  二ΟΟ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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