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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保费凭证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1]31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11
实施时间: 2001-10-11
失效时间: 2007-6-2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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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税源控管,强化“以票管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经与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协商,省地税局决定自今年11月1日起,统一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保险费凭证(以下简称保险发票)纳入地方税务部门监管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
  保险发票(票样附后)是由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及其所属支公司在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费或赔付款项进行结算时填开使用,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
  二、发票的种类及联次
  根据现有保险业务,本次纳入监管范围的五种保费发票均为微机打印发票。
  (一)“保险费专用发票”(代码为93)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业务联。本发票专用于收取个人及代理业务首期保险费。
  (二)“团体业务保险费专用发票”(代码为96)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业务联。本发票专用于收取团体业务首期保险费。
  (三)“人身保险保险金给付专用发票”(代码为97)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业务联。本发票专用于支付赔款,死伤医疗给付等。
  (四)“保全业务专用发票”(代码为98)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业务联。本发票专用于支付个人退保金、退费及加费、减费、加保、复效等。
  (五)“团体保全业务专用发票”(代码为99)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业务联。本发票专用于支付团体退保金、退费及加费、减费、加保、复效等。
  今后新增保险业务,由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提前一个月向省地税局提报票样。
  三、发票的印制及领发
  保险发票由省地税局采用专用水印纸统一监印,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保险发票原则上半年印制一次,由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向省地税局报送印制计划,省地税局监制后,逐级发放至主管地税机关,各用票单位每次凭《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工本费由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统一支付,税务部门发放保险发票时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
  四、发票存根联的缴销
  保险发票存根联的缴销采取缴旧领新或验旧领新方式,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级地税机关在切实加强保险发票管理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其行业管理的特殊性,在购票形式、准购数量等方面尽量提供方便。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7]9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7
实施时间:200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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