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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4]15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30
实施时间: 2004-8-30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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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应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同时报送申请减免期间的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局。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还应附详细的书面说明材料,随申请资料一并上报。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的式样、印制事宜按照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办理土地使用税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税三字[1992]109号)执行。《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不再使用。
  二、各级地税机关在受理、转报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时要严格把关。凡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产业和政策性亏损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减免;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或企业,一般不予减免税;其他如确需给予减免税的,应从严掌握。
  三、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征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减免税期满后,应按规定申报并缴纳税款,不得自行延长减、免税期限。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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