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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6]9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27
实施时间: 2006-6-2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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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邮政单位提供《通知》列举的具体免征营业税邮政业务项目以外的邮政服务(如非党报党刊发行业务、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其他邮政业务等),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邮政单位应当单独核算免税项目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征营业税。
  3、邮政单位在享受减免税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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