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6]9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27
实施时间: 2006-6-2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90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邮政单位提供《通知》列举的具体免征营业税邮政业务项目以外的邮政服务(如非党报党刊发行业务、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其他邮政业务等),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邮政单位应当单独核算免税项目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征营业税。
  3、邮政单位在享受减免税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邮政、电信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 鲁地税一字[199 1997/9/19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浙地税发[2006] 2006/1/1
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3/1/1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区邮政快递企业使用《新疆邮 新地税发[2009] 2009/5/18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 辽国税所[1999] 1999/8/30
福建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办法 福建省政府令第 2017/3/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贵州邮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黔地税发[2005] 2006/1/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邮政和快递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7]1号 2017/1/19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1] 2001/7/18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邮政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 湖北省国家税务 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