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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交通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6]36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27
实施时间: 2006-10-27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9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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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内蒙古交通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呼地税字[2005]12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内蒙古交通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原属内蒙古交通厅下属的科研单位,2000年经《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设计研究院科技体制改革方案批复的函》(内科发政字[2000}21号)批准,转制为科技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要求,“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持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据此,对内蒙古交通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减免自用土地2003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减免并上报备案。
  同时,请你局做好有关资料的备案工作,并辅导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地方税减免台账,严格执行减免税政策和程序,要定期做好减免税的复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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