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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8]229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工商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6
实施时间: 2008-12-6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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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工作,提高户籍登记管理信息质量,更好地利用信息资源,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重视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工作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03]29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全省各级工商、税务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加强登记信息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据统计,目前我省税务登记户数与工商登记户数仍存在较大差异。调查分析表明,造成这一差异虽然有工商、税务部门政策管理因素等客观原因,但各地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开展不到位形成信息不匹配也是造成这一差异的重要原因。为此,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加强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通知》要求,成立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联络机制,切实做好信息交换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通过实现工商与税务部门之间的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信息沟通,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漏征漏管,确保工商、国税、地税三方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落实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和机制
  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好《通知》确定的登记信息交换制度和机制,并按照规定的交换内容、交换周期、交换方式开展登记信息交换工作。
  工商部门应于规定的时间内将本期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以及吊销营业执照信息交换给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于规定的时间内将本期设立登记信息、需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信息、非正常户信息、已纳入税务管理而未办理营业执照信息交换给同级工商部门。同时,各级国税和地税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精神,全面及时交换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以及非正常户管理信息,积极创造条件推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实现信息共享。
  三、创新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方式
  在全省工商、税务部门未实现登记信息计算机全面联网共享之前,登记信息交换仍实行“同级交换、内部流转”方式。为解决工商分级登记和税务属地登记所产生的信息差异,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对同级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在本级进行记录备案后,要及时下传相关下级单位。各级税务部门对同级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应向上级税务部门传递。
  (一)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办证服务中心的,可以行政办证服务中心为平台,每月组织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信息进行数据交换。
  (二)对交换双方具备计算机网络条件的,应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积极鼓励以设区市为单位,联合开发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的管理信息系统,利用政府政务信息网络平台,实现数据及时交换、比对。
  (三)对实现单机、专线联网的,工商、税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将彼此核心应用系统的“工商登记查询”、“税务登记查询”模块的查询使用权限授权与对方,实现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数据的实时查询交换。
  (四)对暂不能实行以办证服务中心为平台或网络交换的,可采取软盘或其他方式进行数据交换。
  各级工商、税务部门应按《通知》确定的交换周期,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登记信息交换工作,指定信息交换的具体承办单位和承办工作人员,制定相应的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工作流程,实现信息交换的及时性、准确性,杜绝相互推诿、扯皮和工作中不负责任的现象发生。
  四、加强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协调与考核
  (一)加强登记信息的比对与反馈。对通过交换与共享的工商登记信息,税务部门应认真组织比对和实地核查,属于漏征漏管的,及时纳入税务管理;核查发现属于不存在户的,应及时反馈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负责作出相应处理,确保三方登记信息一致。各级税务部门要将实地巡查巡管中发现的未办理工商登记户情况及时登记造册反馈给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及时办理营业执照纳入管理。各地可以创造条件,实现工商、税务联合巡查巡管,联合开展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年度检验,认真总结、交流登记管理好的经验和做法,共同防止漏征漏管现象发生,提高户籍管理水平。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工作协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地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通报本地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职责权限,规范工作开展。
  (三)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需要各级工商、税务部门互相协作配合,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间、形式和格式定期交换信息,指定专人负责,作好交换与传递记录,依法为管户登记信息保密。各级工商、税务部门互相交换信息,不得以任何名义拖延或向对方收取费用。省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将把此项工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范围,对不按照规定交换有关信息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将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未按规定保密信息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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