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教育费附加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6]25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4
实施时间: 2006-8-4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2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鄂尔多斯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企业增值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后如何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请示》(鄂地税发[2006]140号)收悉。经研究明确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5]25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关于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内财非税[2005]881号)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在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时一并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政策和征管,可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的精神。对出口企业增值税实行抵免退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上通知没有规定减免地方教育附加,应按规定在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时一并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省出口企业统一换发出口退税登 冀国税发[2001] 2001/10/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015/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办税员管理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2] 2002/2/27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 苏政办规[2023] 2023/9/2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湘财综[2011]5号 2011/2/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 渝地税发[2011] 2011/5/13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电信等上市公司和 闽财税[2005]95 2005/12/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沪府规[2020]35 2021/1/1
关于税务机关不得向出口企业收取费用的通知 货便函[2009]66 2009/4/1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 苏国税函[2010] 20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