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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6]25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4
实施时间: 2006-8-4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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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鄂尔多斯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企业增值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后如何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请示》(鄂地税发[2006]140号)收悉。经研究明确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5]25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关于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内财非税[2005]881号)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在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时一并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政策和征管,可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的精神。对出口企业增值税实行抵免退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上通知没有规定减免地方教育附加,应按规定在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时一并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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