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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9]2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2
实施时间: 2009-1-22
法规类型: 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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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设区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税务证明》的出具、复核工作。
  二、各设区市局应严格按《办法》要求的规格刻制“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并报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三、各设区市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定期交换税务证明出具情况信息,提高《税务证明》出具质量。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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