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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批零差价收入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9]367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9
实施时间: 2009-12-9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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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据反映,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直营店零售业务批零差价收入是否征收消费税不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中关于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是指纳税人按卷烟销售数量和批发价格计算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不包括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直营店零售业务批零差价收入。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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