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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31
实施时间: 2006-5-3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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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我区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治区政府明确,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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