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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21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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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授权,自治区地税局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区个体工商户业主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为12000元/年(1000/月)。
  200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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