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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函[2000]26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17
实施时间: 2000-10-17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税款征收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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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9月21日至9月27日,我局由局领导带领税务一、二、三处主管领导和业务人员分别到贵港市、梧州市、贺州地区、桂林市、柳州市、柳州地区召开税政现场办公会议,先后对210个税政问题进行现场解答,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考虑到其中不少政策问题带有普遍性,现分类综合整理如下,请研究执行。
  一、营业税
  (一)关于医疗服务的税收问题
  1、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何划分?由谁认定?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按机构整体划分。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这类医疗机构可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政府不准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享受同级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地税部门可据此来确定税收的征免。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由谁审批?对超过收费标准的应征税,是对超过部分计征还是对全部收入计征?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由有权审批的物价部门确定。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如发现某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2号文的规定,对该违纪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作补税处理,但不能对其他合法项目取得的收入计征营业税。  
  (二)关于保险公司的税收问题
  1、目前,我区各类保险公司聘用大量的营销员为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对这些营销员如何划分雇员与非雇员征免税?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可暂按如下两个条件来掌握:
  (1)聘用单位与营销员签订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有明确的劳动合同关系;
  (2)营销员享受聘用单位职工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凡是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雇员,否则为非雇员。
  2、对不完全具备条件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2号文件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所指的保费收入,应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该项保险的保期在一年以上:
  (2)到期返还本利:
  (3)属于列入免征营业税名单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保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教育劳务的税收问题(条款失效)
  1、教育劳务的免税范围如何掌握?
  教育劳务涉及的范围较广,不宜列出其具体的免税项目。目前可从如下几条原则来把握:
  (1)提供教育劳务的学校须经地、市以上教委或政府批准设立;
  (2)国家承认其学历,并向学生发放毕业证书;(3)与中考、高考等升学有关的各种补习班。
  凡是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必须同时符合(1)、(2)两项条件。符合第(3)项条件的可以从宽掌握免征营业税。
  2、对社会办学如何确定征免税?
  社会办学的形式很多,集资渠道也不相同。对社会办学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要征税,可依据其是否经地、市以上教委或政府批准,国家是否承认其学历,或提供的劳务是否与升学有关三个条件来把握。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对学校取得的各种不同的赞助收入(包括捐资办学款、择校费等)是否要征收营业税?这要看学校是否发生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学校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属无偿取得,不征收营业税;反之,此项赞助属有偿取得,则应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乡统筹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电〔2003〕39号)停征屠宰税、营业税细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桂地税函〔2003〕309,国税函〔2007〕1145)
  (四)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税收问题(条款失效)
  1、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不征营业税的标准如何掌握?
  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税收政策,自1994年以来曾发生过重大调整。各级地税部门在日常的税收征管中,要注意按税款所属时期的税收政策确定征免税,避免税收政策的错位。
  1997年1月1日以后,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产管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或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审核后,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基层地税机关可依据下发的名单来确定税收的征免。但在征管中要注意如下几点:
  (1)虽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但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列举的征税项目,仍要征收营业税。
  (2)虽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但随同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一并收取的价外费用,仍要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3)虽列入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但在检查中并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可补征营业税。
  2、对符合不征税条件,但未列入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何处理?
  为了避免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各级地税机关对未列入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各种收费,应一律征收营业税。对虽符合不征税条件,但未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审核认可,列入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仍要征收营业税。该收费项目列入名单以后,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条款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乡统筹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电〔2003〕39号)停征屠宰税、营业税细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桂地税函〔2003〕309,国税函〔2007〕1145)
  (五)关于混合销售的税收问题
  l、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如何划分?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行为必须既涉及到应税劳务又涉及到货物。如医院按本院医生的处方出售药品给前来就诊的患者,就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
  所谓兼营行为,是指一个纳税人同时经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项目和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项目。如某酒店,在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时,又在酒店内开设有商场,这种情况就属于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别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应税劳务和货物,其范围仅指应税劳务与货物的混合。兼营行为指纳税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到应税劳务又涉及到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从货物的角度看,是指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不是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同时发生;从劳务的角度看,无论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是否同时发生,均为兼营行为。
  2、供水、供电部门的水电安装收入如何征税?
  由于供水、供电安装工程作业在前,水电销售在后,水电安装和销售不是同一项行为,也没有同时发生,因此,这种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是兼营行为。对供水、供电部门的安装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3、非广告公司设计制作广告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收入如何征税?(条款失效)
  广告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都是广告的载体。如同电视、广播等载体一样。它是一项混合销售行为。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服务业一广告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
  4、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如何征税?(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186号文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制作铝合金门窗并用于建筑工程属兼营行为,应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各地仍应按此执行。(条款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乡统筹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电〔2003〕39号)停征屠宰税、营业税细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桂地税函〔2003〕309,国税函〔2007〕1145)
  (六)关于企业资产重组的税收问题
  企业资产重组有哪些主要形式?对各种形式如何征税?企业资产重组主要有合并、兼并、股份转让、划小核算单位、破产等几种形式。
  合并是由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家新企业,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原来的几家企业均被撤销法人资格,企业的生产要素及权利义务,均归新企业所有。有些地方为了便于企业追债,对被合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兼并是指由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兼并濒于破产的企业。被兼并的企业取消法人资格,其生产要素和权利义务归兼并方,成为兼并方的组成部分。
  股份转让是指一家企业出资收购另一家企业的股份。被他人控股的一方作为一个法人仍单独存在,其生产要素及权利义务并未改变,但其决策权则由原投资方转向控股方。
  划小核算单位是指从一家规模较大的企业中,分离出若干个小企业,这部分小企业所占用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一般也划归独立核算后的小企业所有。    
  破产是指企业资不抵债时,法院可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宣布其破产。其剩余资产的清偿顺序是:
  (1)归还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
  (2)归还欠税;
  (3)归还债务。
  在合并、兼并过程中,企业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是随同整个企业的人、财、物一起转移的.原企业并未发生销售不动产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因此,不应征收营业税。
  在股份转让过程中,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并未发生转让,只是企业的投资者发生了变化。因此,也不应征收营业税,但要注意划清股份转让与资产转让的界限。股份转让是指人、财、物即权利和义务的同时转移,新股东在取得资产经营权的同时,也要承担转让方还债的义务,资产转让是指资产实物形式的转让。在这个过程中,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是剥离的,受让方不承担转让方还债的义务。对资产转让(包括以股权转让名义出现的资产转让)应征收营业税。
  划小核算单位是合并、兼并形式的一种反向运作,也没有发生销售不动产与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也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破产拍卖其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尽管是清算组执行的,破产企业已对其资产失去了处置权。但在清算过程中,企业尚未解体,其资产是从破产企业的名下有偿转移到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下的。因此,在清算过程中所销售的不动产与无形资产,均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七)其他营业税问题
  1、对公路、铁路大、中、小修理和日常维护如何征税?(条款失效)
  公路、铁路的大、中、小修理有两种施工方式,一是由内部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施工。二是承包给外单位施工。对第一种情况,凡是这些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基建方)结算工程价款的,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不征收营业税。凡承包给外单位施工的工程作业,都要征收营业税。
  公路局所属道班对路面的日常维护,一般都采取包干拔,款的方式,没有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因此,不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乡统筹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电〔2003〕39号)停征屠宰税、营业税细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桂地税函〔2003〕309,国税函〔2007〕1145)
  2、房屋拆迁户取得的实物、现金补偿如何征税?(条款失效)
  房屋的拆迁一般发生在旧城改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某些特殊需要,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作为拆迁户取得的实物(房屋回建)和现金收入,都是以失去原有房屋所有权为代价的。在这个过程中,房屋拆迁户实际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此,对其取得的现金或实物收入应征收营业税。而作为开发商一方,如果以房屋回建的形式作为拆迁产的补偿,实际上也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也应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乡统筹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电〔2003〕39号)停征屠宰税、营业税细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桂地税函〔2003〕309,国税函〔2007〕1145)
  3、茶社、网吧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茶社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网吧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
  4、金融单位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要征税?
  国债属于一种金融商品。金融商品转让必须有买卖过程。而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有“买”没有“卖”。因此,这种行为不是金融商品转让行为,金融单位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实际上就是一种存款利息收入,对此不应征收营业税。
  5、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是银行独立核算的内部机构,从事房改金融业务,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对其吸收存款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能不能按金融机构往来免征营业税?
  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6、某外国企业来广西提供劳务,其人员所花费的机票、住宿、餐饮等费用由广西企业支付,这些费用是否作为价外费用合并征收营业税?
  应作为价外费用,合并到该外国企业的收入计征营业税。
  国内企业到异地提供应税劳务,如发生类似情况,也按此原则处理。
  7、公交公司将部分站名让给有关单位使用,收取一定的费用,此行为按什么税目征税?
  公交公司利用他们的车站路牌为其他单位作广告,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8、某单位将自己的单位名称在一定时间内让给他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应按什么税目征税?
  应按“转让无形资产一转让商誉”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条款失效)
  (一)关于“国有民办”学校的征免税问题
  1、学校的性质未改变,仍为国有的,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105号)的有关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承包学校办学的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比照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中小学校收取民办统筹费、捐资助学费、择校费、借读费、电化教育费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1、学校取得社会各界的捐资助学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学校收取的民办统筹费、择校费、借读费、电化教育费等收入,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105号)的规定,界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税务机关对企业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纳税检查核增的所得额,可否按法定税率就地计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企业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其检查核增的所得额,不能按法定税率直接就地计征企业所得税,应并入其上一级统一核算单位的所得额计算补税。
  (四)关于企业或个人与医院合作购买检验设备,开展医疗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何征税的问题。
  1、企业或个人与医院合作购买检验设备,开展医疗活动取得的收入,如检验设备的产权属于医院所有的,企业取得的收入视为投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取得的这部分收入视为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或个人与医院合作购买检验设备,开展医疗活动取得的收入,如检验设备的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的,视为财产租赁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可否预弥补亏损的问题。
  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月或季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先用于预弥补符合税法规定弥补年限内的历年亏损后再预缴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查补以前年度的费用性税款,企业可否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遵循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相关性原则,查补以前年度的费用性税款,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
  (七)关于企业购买旧设备如何计提折旧的问题。
  企业购买旧设备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及剩余折旧年限(无剩余折旧年限的,按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预计使用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关于企业实行计税工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人员的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
  企业在计算计税工资总额时,职工总人数(包括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人员)按月平均人数确定。
  (九)关于全区实行统一的所得税负担率的问题。
  由于全区各地市经济发展的程度不同,不宜实行全区统一的所得税负担率。(条款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乡统筹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电〔2003〕39号)停征屠宰税、营业税细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桂地税函〔2003〕309,国税函〔2007〕1145)

  三、个人所得税
  (一)关于企业实行效益工资办法,即每月只发生活费,季度或年度再根据职工完成经济效益或工作量的情况发放工资,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职工按季度或年度取得企业按照职工的月档案工资标准计提,并已分别计入各所属月份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的工资,可视为各所属月份的工资,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职工按季度或年度取得企业按照职工的月档案工资标准计提,但没有分别计入各所属月份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的工资,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3、职工按季度或年度取得企业超过职工的月档案工资标准计提的工资,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职工取得的退职补偿费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条款失效)
  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分如下4种情况处理:
  1、职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领取的退休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000元(含20000元,下同)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20000元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4、其他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条款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乡统筹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电〔2003〕39号)停征屠宰税、营业税细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桂地税函〔2003〕309,国税函〔2007〕1145)
  (三)关于个人因债务原因被法院强制拍卖私人住宅楼的征税问题。(条款失效)
  个人因债务原因被法院强制拍卖私人住宅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条款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乡统筹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电〔2003〕39号)停征屠宰税、营业税细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桂地税函〔2003〕309,国税函〔2007〕1145)
  (四)关于纳税人为职工投保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纳税人为职工个人支付的保险费,并入支付当月职工个人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保险公司为内部职工投保,按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1)保险公司为内部职工支付的保险费,并入支付当月职工个人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职工取得保险公司按照对外保险的同类险种赔付标准赔付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3)职工取得保险公司超过对外保险的同类险种赔付标准赔付的保险赔款,并入取得保险赔款当月的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
  (4)职工取得保险公司为内部职工单独开设的险种的保险赔款,保险公司在按规定标准计提的福利费中列支此项保险赔款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险公司在其他项目中列支此项保险赔款的,并入职工取得保险赔款当月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地方各税
  (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每次缴纳的税款数额较大,负担较重问题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问题,我局已下文明确,可由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改为按年征收,分月或分季缴纳,具体的纳税期限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改为按年征收,分月、季缴纳后,其每月、季应纳的税款如何计算?其滞纳金如何加收?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改为按年征收,分月、季缴纳后,其每月、季应纳的税款应按月、季平均划分;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造成滞纳的,其滞纳金也应按月、季计算。
  (三)国有企业被承包后,承包人更换了税务登记证,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企业承包后,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还属于国有企业所拥有,因此,不管承包人是否更换税务登记证,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原则上都应该由原企业按房产原值缴纳,但如果承包人愿意,也可由承包人缴纳。
  (四)单位、个人出租房屋,拔不到出租人,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单位、个人出租房屋找不到出租人,视同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由使用人缴纳。
  (五)关于出租房屋同时出租其他设施(如出租柜台、设备等)如何区别不同情况计征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屋同时出租其他设施的,其房屋租金收入与其他租金收入可以分得清的,按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租金收入分不清的,按全部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六)关于金融单位处置不按期偿还贷款的抵押资产(指房地产)前,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时间问题?
  产权明确的,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不明确的由使用人缴纳。征税时间从取得产权或实际使用房屋之日开始计算。
  (七)关于住房制度改革后,企业将房屋出售给职工,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1、住房制度改革后,企业以全产权形式将房屋出售给职工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应将这部分资产进行核销,账上不再反映房产原值,因此,对以全产权形式出售给职工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目前的住房制度改革都没有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移问题,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企业所有,因此,对住房制度改革后,职工住房占用的土地按规定继续征收土地使用税。
  (八)关于在住房制度改革中,企业将房屋产权出售给企业职工后,按规定应将这部分房产进行核销,由于各种原因有的企业应核销未核销,继续挂在账上的,应否征收房产税问题?
  住房制度改革后,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仍然挂在固定资产账上的房产,如果继续提取折旧的,应征收房产税;不提取折旧的,不再征收房产税。
  (九)原属于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如地质队等,改制后财政停止拨款,实行自收自支,其土地、房产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原属于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后,应从自收自支年度起,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十)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疗诊所、药店应否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疗诊所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药店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诊所与药店合一的,按其各自所占房产和土地的比例划分征、免税。
  (十一)土地与房产不同属于一个单位的,如粮食部门出租的房屋,土地是属于粮所的,房屋是属于粮油公司,如何确定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土地与房产不同属于一个单位的,如果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产权明确的,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应分别由土地使用权拥有人和产权所有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产权不明确的,应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十二)个人的多层建筑住宅楼,有的楼层用于经营,有的楼层用于住宿,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
  应按其经营占用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十三)水电站枢纽如何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包括坝内、坝外式)、生产、办公、经营、生活用房及用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房及用地给予免征照顾。
  (十四)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能不能在法律文书上引用?如引用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因此,我区制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应该可以在法律文书上引用,引用是有法律依据的。
  (十五)部分兑现的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管是全部兑现的合同,还是部分兑现的合同,都一律按照合同所载金额贴花。
  (十六)企业用计算机作账,如何征收其印花税问题?
  企业用计算机记账,按照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的账务组织和账簿的设置要求,输入计算机的核算资料(包括综合、明细核算资料),需要输出打印账页、装订成册,具有账簿的作用。对通过计算机输出账页,装订账册的,应按规定贴花。
  (十七)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不很明确,其滞纳金如何收?
  印花税仅对实行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加收滞纳金,对其他纳税人不加收滞纳金;其他纳税人如不按规定纳税的,可按印花税规定对其处以重罚。
  (十八)从区外购进的生猪在区内宰杀上市,原在外省已缴纳的屠宰税是否可以抵扣?(条款失效)
  根据税不重征原则,不管是在区内购进的生猪,还是区外购进的生猪,其已缴纳的屠宰税,都应给予抵扣。(条款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乡统筹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电〔2003〕39号)停征屠宰税、营业税细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桂地税函〔2003〕309,国税函〔2007〕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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