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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发[2005]102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1
实施时间: 2005-7-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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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山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山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试行)》
  山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在商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备案,取得对外贸易进出口资格的企业、个人,均可申请出口退税资格认定;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凭代理出口协议,申请出口退税资格认定。未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的企业、个人,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三条:出口企业及个人可到主管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务机关领取《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表》,按要求填写并提供有关证件及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进行出口退税资格认定。
  第四条:主管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要设立认定管理岗位,在受理出口企业及个人的资格认定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第五条:出口企业发生变更、撤并、破产、解散,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各市税务机关要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局报送所辖出口企业增减户数名单。每年4月30日前,要对所辖出口企业组织年检。
  第三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第七条:出口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后(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9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申报,遇有特殊情况,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做延期申报,逾期一律按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料加工等单证申报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并附送软盘。
  外贸企业:分别装订进货凭证和出口凭证。
  进货凭证:
  1.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2.经认证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出口凭证:
  1.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出口退税申报出口明细表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外销发票
  6.委托出口业务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委托协议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生产企业:
  1.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
  2.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外销发票
  6.委托出口业务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委托协议
  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其他资料
  第九条:为保证出口退税快速、有序进行,优化服务意识,退税部门全月接受外贸企业退税申报。
  第四章 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
  第十条:岗位设置:要按照“岗位制约,一人不能连岗”的原则设置。各税务机关要设立申报受理(预审、接单)、初审、机审、复审、审批岗位。
  第十一条:岗位职责
  (一)申报受理(预审、接单)岗位职责
  1.对企业的退税预申报和单证预申报进行预审,并将结果反馈企业。
  2.建立“出口退税资料登记簿”,对企业申报的退税资料进行登记。
  3.接收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资料、单证申报资料,并清点、核对原始凭证。同时接收正式申报软盘读入审核系统,打印回执。
  4.将接收的退税资料分转各有关初审人员。
  (二)初审岗位职责
  岗位一(退税资料审核):
  1.审核企业申报的各种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将企业申报的“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与企业申报的原始凭证逐笔核对。
  3.将对审后确定不一致和需要撤单的,做出相应处理。
  4.对有疑问及需要发函的转调查岗位进行函调处理。
  5.初审后,在汇总表上签注意见并转交机审人员。
  岗位二(单证审核):
  1.审核企业申报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有关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
  2.对出口企业申请办理的“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备案,在退税审核系统进行登记。
  3.对出口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进行初审。
  4.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来料加工”核销资料进行初审。
  5.对出口企业申请开具的“补办报关单证明”、“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丢失未办理退税证明”和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等单证进行初审。
  (三)机审岗位职责
  1.对退税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并对审核疑点进行相应处理。
  2.在汇总申报表上签注机审结果。
  3.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等单证数据进行机审,无误后出具有关单证。
  (四)复审岗位职责
  对机审岗位转交的退税资料和单证进行复审,并签注意见转交审批岗位。
  (五)审批岗位职责
  对复审岗位转交的退税资料和单证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审核、审批程序
  1.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正式申报前,先进行预申报。
  2. 退税部门要建立退税登记制度,设立相应的“出口退税资料登记簿”。
  3.退税部门接收资料后,将资料按岗位审核程序进行流转,并建立流转交接制度。
  第十三条:在资料、单证齐全,电子信息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退、调库
  第十四条:退(免)调岗位及退库、调库程序
  市、县税务机关退(免)调岗位负责办理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手续。退(免)调岗位设在退税部门或计统部门。
  退(免)调岗位收到已审批的外贸企业退税资料或审批通知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随同出口退税审批文件、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送交同级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市局退税部门根据审批后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结果,及时向县、区国税局下达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各县、区国税局开具免抵调库通知书和收入退还书,随同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送交同级国库办理调库和退库手续。
  第十五条:各级退(免)调岗位收到退税或免抵调库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或调库通知书,并送交国库办理退库、调库手续。
  第十六条:做好与国库的对账和会统核算工作,按时上报出口退(免)税会统报表。
  第六章 出口退税资料保管
  第十七条:出口退税资料审批办结后,加盖“出口货物已退税章”,由审批税务机关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七章 出口退税进度分析、评估
  第十八条:各市退税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出口情况,按月分析,按季向省局上报。
  第八章 出口退税电子信息接收、传递
  第十九条:出口退税电子信息接收、传递、系统维护、数据集中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定部门,设定岗位,专人负责,明确职责,分工配合。
  第九章 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
  第二十条:对国家规定取消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向主管征税部门申报纳税。各级退税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出口电子信息传送给征税部门,征税部门加强对企业纳税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企业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时限申报退税的,各级退税部门要及时将出口电子信息传送给征税部门,征税部门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出口企业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骗取出口退税的,经省国税局批准,可停止其半年出口退税权。已骗税款要立即追缴,并处所骗税款1—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违章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税务责任追究及其奖励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时限审核、审批退税,影响退税进度的,要对有关责任人提出批评。
  第二十四条:未按政策规定审核、审批退税,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唆使或与企业勾结骗取出口退税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在出口退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规程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规程自2005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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