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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砖瓦粘土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地税函[2008]143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0
实施时间: 2008-6-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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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护粘土资源,促进合理开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7]第20号通知精神,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将我省境内砖瓦用粘土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砖的折算比例为每立方米500块砖。瓦的折算比例由各县(市、区)地税局确定。
  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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