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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武汉海关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对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科技发政[2004]1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04-5-28
实施时间: 2004-5-28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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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和科技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开展科普工作,促进湖北科普事业不断发展。现将《湖北省关于对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北省关于对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认定办法》 2、湖北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表(格式) 3、湖北省党政机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普活动认定申请表(格式) 4、湖北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普基地进口科普影视
  作品认定申请表(格式) 5、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和进口影视作品的税号范围 6、财税 [2003]55号、国科发政字 [2003]416号(略)附件 1
  湖北省关于对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认定办法
  根据国家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科技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结合我省实际,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开展科普工作,促进我省科普事业不断发展按照财税 (2003)55号和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通知精神,特制定湖北省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等认定办法如下:
  一、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认定
  1、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是指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经批准正式出版的报纸和音像制品。
  2、科技音像制品具体范围是,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分类代码(ISRC)中的 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 E—军事,F—历史、地理, 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 S—农业科学,T—工业技术,U—交通运输,V—航空,航天,X—环境科学、劳动保护科学。
  3、出版单位对符合增值税退税条件的科技音像制品,须单独核算。
  4、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的《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和《进口影视作品税号范围》,符合条件的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办理认定手续,财政部门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退付手续,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科普基地的认定
  1、科技馆、对公众开放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可以申请科普基地认定。
  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等,必须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专职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有关科普工作的经费不得挪用,科普场所不得改作他用。
  2、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一定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累计每年开放不少于 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每年 20天(含法定节假日);
  (3)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4)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3、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单位,应填报《湖北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 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资料,经所在地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省属机构报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4、经认定的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科普基地认定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
  批准后,可免征营业税。
  5、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对经认
  定的科普基地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年检。不合格者,取消其科普基
  地资格,并将有关情况报科技部备案。
  三、党政部门开展科普活动的认定
  1、县及县级以上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开展的科普活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1)必须是符合《科普法》规定,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社会性、群众性科普活动;
  (2)地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必须是科普活动的主办单位,并且应当设置有专门的科普活动组织工作机构;
  (3)应当有具体的科普活动方案;
  (4)应当建立有完备的组织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2、举办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普活动的县及县级以上党政部门等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一个月前,向所在地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湖北省党政机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普活动认定申请表》(附件 3),并提交科普活动批件、科普活动方案(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活动目的、活动规模、门票定价等内容)等相关文件,省级部门和单位向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申请后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负责活动的现场监督和过程管理。
  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主办单位应当将科普活动总结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资料报经所在地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3、跨市、州举办的科普活动,只能选择在一个地区申请认定,不得重复申请认定。
  4、对经认定的科普活动申请免征门票收入营业税时,主办
  单位须持科普活动认定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
  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
  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科普基地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
  1、从境外购买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按照本办法经认定的科普基地自行进口或委托进口的;
  (2)必须属于附件 5所列税号范围;
  (3)必须是为其自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
  2、经认定的科普基地进口的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符合以上条件的,应提交《湖北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普基地进口科普影视作品认定申请表》(附件 4),并附带进口影视作品的合同、协议(含中文译本)和相关资料报经所在地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省属单位报主管部门),报省科技、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3、对经认定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科普基地须持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科普基地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决定。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需要延期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应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
  经认定的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经认定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及国家科学技术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七、本办法涉及的综合类科技报纸、科技音像制品和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科普基地进口科普影视作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自 2003年 6月 1日至 2005年底。
  今后,国家若有新规定出台,则按新规定执行。附件 2:
  湖北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表(格式)
  基地名称:
  主管单位: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制
  一、基本情况 基地名称
  详细地址 邮编
  负责人姓名 职务 政治面貌 电话
  联系人姓名 职务 政治面貌 电话
  职工总数 其中本科以上学历人数 大、中专学历人数
  内部常设科普工作机构名称 从事科普工作专职人员数
  上一年度向公众开放的天数 其中优惠开放的天数
  上一年度以青少年实行优惠的天数 其中免费开放的天数
  基地总面积 场馆面积 各类展教仪器设备等(台、件)
  上一年度科普经费投入(元) 科普经费累计总投入(元)
  二、近三年来科普工作情况 (本栏可附页)
  三、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及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
  四、主管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 五、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盖章)年月日
  六、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
  附件 3:
  湖北省党政机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普活动认定申请表(格式)
  申请单位 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话
  联系人姓名 职务 邮编 电话
  活动名称 活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科普活动组织工作机构
  活动举办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预计参加人数
  门票单价:元/人 预计收入:万元
  活动主要内容
  预计达到的效果
  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附件 4:
  湖北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普基地进口科普影视作品认定申请表(格式)
  申请单位 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话
  联系人姓名 职务 邮编 电话
  影视作品名称进口国家(地区)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值(万元) 对应税号
  影视作品的使用单位:
  影视作品主要内容及用途
  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附件: 5
  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和进口
  影视作品税号范围、
  一、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湖北省)武汉科技报、科技信息快报、湖北科技报、科教导报二、进口影视作品税号范围
  税号 名称
  3705 已曝光已冲洗的摄影硬片及软片,但电影胶片除外;
  37051000 —供复制胶版用
  —缩微胶片:
  37052010 ——书籍、报刊的
  37052090 ——其他
  —其他
  37059010 ——教学专用幻灯片
  37059090 ——其他
  3706 已曝光已冲洗的电影胶片,不论是否配有声道或公有声道
  ——宽度在 35毫米及以上:
  37061010 ——教学专用
  37061090 ——其他
  —其他
  37069010 ——教学专用
  37069090 ——其他
  8524 已灌(录)音或录制其他信息的唱片、磁带及其他媒体,包括供复制用的母片及母带,但不包括第三十七章的产品;
  —用于激光阅读系统的光盘:
  —其他
  85243910 ——教学专用
  85243920 ——税号 84.17所列机器用
  85243990 ——其他
  ——其他磁带
  ——宽度不超过 4毫米:
  85245110 ——教学用
  85245190 ——其他
  ——宽度超过 4毫米,但不超过 6.5毫米:
  85245210 ——教学用
  85245290 ——其他
  ——宽度超过 6.5毫米
  85245310 ——教学用
  85245390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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