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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鄂财预发[2004]2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9
实施时间: 2004-5-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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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 鄂政发[2004]20 号) 精神, 为确保省管县( 市) 财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现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预算管理体制( 一)预算收支划分,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现行符合省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县( 市)财政收支范围暂不作调整。但对实行省管县( 市) 以前市对县( 市) 财政体制规定的收支范围划分不符合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要求的,省财政将予以规范和调整。
  ( 二)原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税种比例分成。从2004年起, 全省所有市、县( 市) 财政体制统一按鄂政发[2002]29号和[2003]50 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市不再分成所属县( 市)税种和新增集中县( 市)财力。具体税种分成范围不变,分成比例是:
  1、企业所得税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
  中央、省核定的跨省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 含湖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省级按中央60%、省15%、市( 县市) 25%的比例分享。
  2、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局按《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中央60%、省40%比例分享。
  地方税务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中央60%、省15%、市( 县市) 25%的比例分享。
  3、增值税国内增值税全部按中央75%、省8%、市( 县市) 17%的比例分享。省同时分享相应的税收返还增量。
  4、营业税铁道部缴纳的铁道营业税、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全部金融保险营业税以及其他金融保险企业按超过原5%税率征收的金融保险营业税, 继续作为中央收入, 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新开通的高速公路( 含京珠高速公路) 的营业税100%作为省级收入入库( 鄂财预发[2003]11 号文)。
  其他营业税全部按省30%、市( 县市) 70%比例分享。
  ( 三) 财政体制基数。以省财政厅核定的经市、县( 市) 双方签字盖章的2003 年市对县( 市) 原财政体制补助( 上解) 基数、“ 两税”( 指消费税和增值税, 下同)、所得税及营业税等返还基数在市、县( 市) 间进行调整, 由省直接计算到县( 市)。
  按上述办法调整或核定的省对市、县( 市)的体制补助( 上解)基数、“ 两税”、所得税及营业税等返还基数,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为了进一步加大省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对68 个县市( 含襄阳区、荆州区、夷陵区、孝南区、黄州区、咸安区、曾都区和神农架林区等8 个比照县市管理的区)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省集中增量,以2003 年为基数,2004 年— 2006 年新增上交省的增量,全额返还县市,用于支持县乡综合配套改革和县域经济发展, 其中: 29 个扶贫开发重点县( 市) 省集中增量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由省给予全额返还。
  二、转移支付及专项资金补助省对下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按照规范的办法直接分配到市、县( 市); 省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直接分配下达到市、县( 市), 同时抄送市财政及有关部门。
  2004 年5 月底以前,省财政已下达给市、市应落实到县( 市)各项转移支付及专项资金, 市财政要落实到县( 市), 由市、县( 市)双方核对签章后报省财政厅,否则,省财政通过年终结算扣还给县( 市) 财政。
  三、财政结算每年年终,省财政按照财政体制和有关政策规定,将结算表格及相关结算对帐数据直接下达到市、县( 市),直接与县( 市)财政结算, 结算结果抄送市财政市对县( 市)的原各项结算、资金往来扣款等,由省财政根据市财政有关文件规定固定数额,分别与县( 市)财政办理结算。
  2004 年以后市对县( 市) 的补助, 需通过省财政办理结算的,由市财政局于12 月31 日前将相关结算依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核实后分别与市、县( 市)办理结算,也可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县( 市)。
  四、收入报解及资金调度各市、县( 市) 人民银行国库根据财政体制规定, 从2004年6 月1 日起,直接对省报送中央、省、市、县( 市)收入报表,同时, 省直接确定各市、县( 市) 的资金留用比例, 资金留用比例, 资金用比例一年一定。2004 年1 月至5 月按省对市财政体制的正常资金调度, 市、县( 市) 双方核对一致签章后, 上报省财政厅。从2004 年6 月1 日起, 预算执行中的各项资金调度,省财政直接拨付到市、县( 市) 国库。对2004 年1 至5 月按市财政体制规定报解的财政收入, 经市、县( 市) 双方核对一致,报省核定后进行调库。正常资金和各项专项资金的调度,原则上每月10 月前调度一次, 救灾、防汛、抗旱等突发性应急资金专款专调。省财政将与各市、县( 市) 定期进行往来款对帐工作。
  五、债务举借和偿还( 一) 历史债务的处理。2003 年底以前, 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举借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俩转贷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有偿资金( 含省级财政周转金)所签订的未到期的贷款协议、贷款担保等不再重新办理手续。对上术债务, 各市、县( 市) 财政部门要认真核对, 经市、县( 市) 财政局共同确认签章后, 上报省财政厅作为还款依据, 并由市、县( 市) 财政分别按规定归还省财政。到期不按时归还的,由省财政通过结算直接对有关市、县( 市)扣款,未核对清楚的继续作为市政府债务处理。在实施改革过程中,市财政不得突出扣还县( 市)财政欠市财政的债务, 2003 年财政结算中已突击扣款的市, 要立即纠正, 否则, 一经查实, 省财政将通过年终结算扣还给县( 市) 财政。
  ( 二) 新增债务的管理。各市、县( 市) 要切实增强风险意识, 加大债务管理力度, 从严控制举借新债。从2004 年起, 各市、县( 市) 经批准举借的债务, 分别由市、县( 市) 财政直接向省财政办理有关手续并承诺偿还,到期后不能按时偿还的,由省财政直接对市、县( 市)进行结算扣款。国债转贷资金由省财政按照财政部下达的国债转贷资金计划数,与各市、县( 市)人民政府、财政签订“ 关于转贷国债资金的协议”, 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至市、县( 市) 财政, 并由各市、县( 市) 负责按时归还国债转贷资金本息。
  六、报表报送和汇总财政预算、财政决算( 包括预算内、外决算,外政企事业财务决算等)、财政收支旬月报、工资月报以及省财政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资料等,仍由各市( 州)( 含恩施自治州及所属县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所属县( 市、区) 编制、汇总, 并按照规定时间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各市( 州)在报送本地区财政收支汇总月报的同时,各县( 市)继续直接向省财政报送财政经济月报。各市( 州)财政局要继续加强对所属县( 市)报送报表、资料的指导、督促和审核把关, 确保质量。各县( 市) 应按规定向市( 州) 财政局报送各种报表资料, 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为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工作, 各市( 州) 和县( 市) 应按月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各直管县( 市)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应同时抄送市( 州) 财政局。市( 州) 级预算执行分析应包括县( 市) 级预算执行情况。省财政分别对市( 州)、县( 市)预算执行分析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县( 市)级先进单位的评比征求市( 州)财政局意见。关于财政收支月报、旬报报送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其他省财政区、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全省和各市、县( 市)经济发展目标,结合各市、县( 市)建议的收入计划在征求市意见后, 直接分解并下达到县( 市), 考核到县( 市)。省财政厅要进一步强化对县( 市) 财政工作的指导、支持、管理和监督, 组织对部分县( 市)财政收支预算编制和支出管理组织审查,充分掌握县( 市)财政收支的实际状况,规范财政收支行为,促进依法组织收入,科学合理安排支出,保持收支平衡;要进一步完善省对( 市) 财政收入目标考核办法, 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要合理调度资金, 保证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补贴的正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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