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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评[2009]18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24
实施时间: 2009-6-24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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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督导工作范围
  各局以纳税评估科牵头,联系相关税政科室,依托税务所,成立督导小组,负责对所管辖的企业集团在京成员单位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地方税种纳税情况进行自查督导。在督导工作中,积极配合同级国税局,对国地税共管户联合实施自查督导,对纯地税登记户自行安排督导。
  二、督导工作内容
  各局应按照总局工作要求,对所管辖企业进行全面督导,督导率达到100%。在督导时要着重关注以下方面内容:
  (一)自查组织情况
  1.集团自查方案是否传达到当地成员单位;
  2.成员单位是否按照集团自查方案制定详细工作方案;
  3.是否成立自查工作小组并列出成员名单,小组负责人为何职务;
  4.是否有财务部门、税务部门、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等主要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开展自查。
  (二)自查工作质量
  1.所选行业底稿是否恰当,如果选择其他行业,是否根据行业特点添加自查要点;
  2.自查程序和说明是否按要求填写,填写质量如何;
  3.是否按要求添加附件,附件的类型、数量和质量如何,附件能否反映自查过程,附件能否支持相关项目的自查结论;
  4.税务指定附件是否按规定填报。
  (三)企业自行添加自查要点情况
  (四)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对软件使用、政策运用方面的问题
  (五)自查结果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组织有关税务人员熟悉企业自查软件的使用要求。
  (二)根据督导工作内容,对所有自查督导企业填制《企业自查情况表》。
  (三)将有税款和滞纳金入库的企业纳入日常评估程序,以手工提请方式生成疑点,出具A 版纳税评估报告。
  (四)请各局于7月22日前将自查督导工作总结报送市局。总结内容主要包括:工作量、工作措施和工作效果。工作效果方面,对《企业自查情况表》逐项进行小结;对有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情况,以表格形式逐户按税种列示。
  附件:1.北京地税2009年度企业税收自查名单
  2.企业自查情况表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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