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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资统评[2006]130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6-7-14
实施时间: 2006-7-14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46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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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部):
  现将《省国资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省国资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程(试行)
  一、工作目的
  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为适应出资人监督工作需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监督,建立与完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认定制度,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为企业负责人的任用、考核和奖惩提供参考依据,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审计内容
  (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1、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2、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法合规性;
  3、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
  4、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效果负有的经济责任;
  5、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有关制度规定情况;
  6、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绩效变动情况。
  企业负责人为省委管理的,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1、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2、重大经营决策效果及被审计人应负的经济责任;
  3、内控制度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4、主要指标实际完成情况;
  5、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有关制度规定情况;
  6、被审计人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专项审计内容:
  根据特定事项而定。
  三、审计组织
  (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1、企业负责人为省委管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报请省政府批准,委托国家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2、企业负责人为省国资委管理的,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可采用直接组织实施或者委托国家审计机关实施等方式。
  3、根据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经批准合并重组、托管、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所出资企业或所出资企业的重要子企业,国资委可视情况直接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或者委托重组企业、托管企业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组企业或者托管企业受托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其工作标准、方法、程序需按照国资委统一规定和要求执行,审计结果应当报国资委确认。
  4、国资委直接组织实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配合审计或者抽调企业内审机构专业人员具体实施审计。国资委聘请社会中介机构配合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采取企业推荐、国资委核准、邀请招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审计工作任务,国资委派出工作人员会同配合审计的中介机构或所抽调的企业内审机构人员组成审计项目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项目组长由国资委派出。
  (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在企业领导任期内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目的主要是把审计监督关口前移,实现对企业领导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经常性监督,为企业干部管理部门提供动态情况,促进企业领导廉洁自律,依法履行职责。
  1、国资委根据工作计划,每年选择1-2家企业作为试点,会同组织、审计部门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可以纳入审计部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计划,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
  2、对企业负责人任期较长,因工作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根据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由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3、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实施可以参照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式执行,但审计内容和侧重点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同。
  (三)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有关领导交办的特定事项,确定审计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四、工作程序
  (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其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1、审计准备阶段。包括“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组织方式”、“组成审计项目组”、“拟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等环节。
  2、审计实施阶段。包括“审计项目组任务分工”、“进驻企业”、“审前调查”、“收集资料”、“修改完善审计方案”、“财务基础审计”、“企业绩效评价”、“经济责任评价”等环节。
  3、审计报告阶段。包括“撰写审计报告”、“交换审计意见”、“报送初步审计报告”、“审核初步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申辩”、“审计案件移送”、“整理审计资料,立卷归档”等环节。
  4、审计后续阶段。检查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审计效果进行总结等。
  (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基本相同。
  (三)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专项审计的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1、审计准备阶段。包括“确定专项审计项目”、“组成审计项目组”、“拟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等环节。
  2、审计实施阶段。包括“核查有关情况”、“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环节。
  3、审计报告阶段。包括“撰写审计报告”、“交换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申辩”、“审计案件移送”、“整理审计资料,立卷归档”等环节。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工作流程图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 ↓ ↓
  制订任中经济责任
  审计计划 根据企业负责人离任、任职情况,制订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根据有关领导交办的特定事项确定审计项目
  ↓ ↓ ↓
  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通过
  ↓ ↓ ↓
  下达任中经济责任
  审计通知 下达任期经济责任
  审计通知 下达专项审计或
  审计调查通知
  ↓ ↓ ↓
  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专项审计
  或审计调查
  ↓ ↓ ↓
  撰写审计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
  ↙ ↘
  征求被审计单位及个人意见 向有关领导汇报审计情况
  ↓ ↓ ↑
  修改审计报告及处理意见
  ↓
  出具审计报告、
  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 检查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落实情况
  五、审计结果的运用及其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监督,更是一种评价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的水平、能力、成败、优劣的重要手段,从而具有直接服务于党委、政府的用人决策和企业负责人管理部门正确考核使用干部的政治监督职能。
  (一)审计机关负责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后,在法定时间内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在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按规定程序和渠道,将审计结果报告分送组织、纪检和国资部门。我委收到审计结果报告后,应由委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综合领导批示、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建议等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审计结果报告所揭示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分解(任务分解表详见附表),并提出初步意见,分送委内各相关处(室、部)。各相关处(室、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对审计结果报告所揭示的问题进行深入、客观的了解和分析,并视情况需要与审计人员和企业进行沟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计结果运用意见。各有关处(室、部)的意见经过汇总后,上报委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或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相关处(室、部)要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执行审计结果运用意见,并在三个月内将执行情况报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
  (二)国资委负责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项目组实施审计后,经我委领导和有关处(室、部)审核后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省国资委依据审计结果报告,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经研究核实后正式下达相关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一个月内向国资委报告落实整改情况。审计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我委组成联合检查组,选择重点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企业负责人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对于需由企业负责人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移交相应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对于企业负责人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对于应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审计结果报告正式提交后,委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对审计结果报告所揭示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分解,并提出初步意见,分送委内各相关处(室、部)。各相关处(室、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对审计结果报告所揭示的问题进行深入、客观的了解和分析,并视情况需要与审计人员和企业进行沟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计结果运用意见。各有关处(室、部)的意见经过汇总后,上报委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或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相关处(室、部)要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执行审计结果运用意见,并在三个月内将执行情况报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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