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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7]24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16
实施时间: 2007-11-16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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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明确业务需求,规范操作程序,提高信息的传递、使用效率,印发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国税发[2007]114号,以下简称“规程”),现转发给你们。各地应根据总局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按工作需要设置合理房地产税收管理窗口和岗位。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应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体制的要求,认真履行“以票控税”及“先税后证”职责,办税服务厅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岗位。在开具和发售房地产销售发票及预收款收据时,必须严格审核房地产交易资料,征收并清缴交易环节的各项税收;设置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或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契税征收窗口开具契税税票时必须要求纳税人出示房地产销售发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设立房地产税收管理服务窗口,或将房地产类发票管理与契税征收窗口合并管理。
  二、按房地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各级地税征收单位应按照本级管理辖区的土地交易、不动产开发项目等信息,分项、分类建立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每宗土地转让、建设项目用地及商品房开发的基本情况、税源情况及各项税款征收情况;建安企业税款征收情况。契税征收窗口应及时将耕地占用税、土地交易的契税及房屋交易的契税征收情况纳入数据库管理系统,同时做好其他房地产权属转移及二手房交易的契税的信息录入工作。土地征用、转让与建设开发为同一项目的,可以合并建立一个基础数据库。
  市、州级地税局建立分类汇总数据信息库。
  三、税源管理部门与税款征收部门要保持畅通的信息传递渠道。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从国土、房管、规划等部门采集到的土地征用、出让、转让信息传递到税款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实施征收后要将承受方契税缴纳信息与转让方缴纳的相关税收进行比对分析,并及时更新数据库征收数据。
  四、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程规定的报表格式。各地要尽快将原房地产税收管理中使用的各种基础表格和报送报表等进行修改,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程”指定的表格样式,以便于数据汇总。
  五、迅速建立符合本地征管工作实际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操作规程。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规程,迅速领会和贯彻落实总局的指导思想,依照规程的基本原则,制定符合本地征管工作实际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各地应于2008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落实情况书面上报省局(税政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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