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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发放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7]22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10
实施时间: 2007-10-10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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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6 号)文件的要求,省局研究决定,自2007 年10 月起在全省地税系统发放新版(2005 年版)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 年版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式样及特点
  (一)税务检查证式样及式样说明。税务检查证内芯共包括照片、姓名、工作单位、证号编号、发证机关、检查范围、检查职责、有效期限8 项内容。其中:照片为蓝色背景二寸正面免冠着税服彩色登记照。工作单位为持证人所在县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全称 ,如:XX 省XX 市(州、林区)XX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证件编号采用字轨加8 位编码,字轨为“鄂地税征”。8 位编码中,湖北省行政区划代码“42”由“鄂地税征”字轨代替,8位编码为第1、2 位为市、州编码,第3、4 位为县(市、区)编码(上述编码均采用《中国行政区划常用代码》);第5、6、7、8位为顺序编号。发证机关为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2005 年版税务检查证特点。一是检查证内芯的照片下方增设了无色紫外激发荧光油墨印制的防伪税徽图案;二是税务检查证内芯发证机关章字体为红色紫外激发荧光油墨印制;三是新税务检查证塑封膜表面印制激光镭射彩色税徽图案,常态透明,变化角度时图案呈现七彩颜色。
  二、发放税务检查证的范围
  (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收征收所所领导和从事税源管理负有管户责任的税收管理员。(二)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接从事税源管理的征收管理分局(所)局领导和负有管户责任的税收管理员。
  (三)实施扁平化管理的县(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管理科(股)领导及税收管理员。
  三、发放税务检查证的工作时限
  2005 年版税务检查证发证时间为2007 年10 月至2008 年4月。在发证期间,原2000 年版税务检查证延长至2008 年4 月30日;2008 年5 月1 日全省正式启用新版税务检查证,旧版税务检查证同时废止。
  四、税务检查证编码识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6 号)和《湖北省地税业务标准基础代码标准V1.O》(鄂地税发[2007]123 号)的规定,现将市、州、林区、直管 市发放税务检查证编号明确如下: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收征收所为00XXXXXX,武汉市为“鄂地税征”01XXXXXX,黄石市“鄂地税征”02XXXXXX,十堰市“鄂地税征”03XXXXXX,宜昌市“鄂地税征”05XXXXXX,襄樊市“鄂地税征”06XXXXXX,鄂州市“鄂地税征”07XXXXXX,荆门市“鄂地税征”08XXXXXX,孝感市“鄂地税征”09XXXXXX,荆州市“鄂地税征”10XXXXXX,黄冈市“鄂地税征”11XXXXXX,咸宁市“鄂地税征”12XXXXXX,随州市“鄂地税征”13XXXXXX,恩施州“鄂地税征”28XXXXXX,仙桃市“鄂地税征”9004XXXX,潜江市“鄂地税征”9005XXXX,天门市“鄂地税征”9006XXXX,林区“鄂地税征”9021XXXX。各城区分局及县(市、区)局编码按湖北省地税业务基础代码标准进行编制。
  五、发放税务检查证的工作步骤
  (一)严格审核领证人员资格。领证人员资格必须是取得了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执法资格证书,并已进行公务员身份登记(或暂缓登记)、从事税源管理的税务工作人员。各地必须严格把关、严格审核。
  (二)逐级填报。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单位填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专用税务检查证发放清册》(见附表),由征管部门承办,人事部门审核,分管局领导签字后上报,统一由市、州地方税务局汇总上报省局审核。
  (三)制发税务检查证。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地方税务局按省局通知时间,安排人员携带相关资料,分别到省局集中填写税务检查证内芯和统一打印。具体时间安排如下: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收征收所、武汉市地税局11 月,襄樊市地税局、宜昌市地税局、恩施州地税局12 月,荆门市地税局、荆州市地税局2008 年1 月,孝感市地税局、咸宁市地税局、随州市地税局2 月,黄冈市地税局、黄石市地税局、鄂州市地税局3 月,十堰市地税局、 神农架林区地税局、天门市地税局、潜江市地税局、仙桃市地税局4 月。
  六、发放税务检查证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税务检查证是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税务检查时,配套《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并出示的证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的法定专用凭证,是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前提之一。税务检查证的合法、有效直接关系着税务检查的合法性。各级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税务检查证发放工作,由分管领导负责,征管、人事部门相互协作,统一组织,统一实施检查证发放工作。
  (二)加强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税务检查证的发放、管理和使用。要根据税收管理员岗位变动情况,及时收回、缴销和发放税务检查证。
  各地要对旧版税务检查证认真进行清理收缴,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统一销毁。
  (三)建立税收管理员人才管理库。要充分利用发放税务检查证的工作契机,建立起各级税收管理员人才管理信息库,依据发证的情况及时维护、更新管理库信息。各地每年要进行税务检查证的清理工作,将新办、补办的有关情况随年度征管报表一并报送省局。各单位在发放税务检查证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与省局征管处联系。
  附件: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发放清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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