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是否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批复
发文文号: 鄂地税函[2002]13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22
实施时间: 2002-5-2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8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襄樊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因减免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请示》(襄地税发[2002]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第三条规定:“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6〕120号)第三条规定:“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纳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教育费附加。”因此,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各种“先征后返”办法返还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珀金埃尔默德国有限公司和东芝泰格株式 国税函[2003]77 2003/6/30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增值税检查情况的通报 冀国税发[2001] 2001/11/23
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7号 2005/3/2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 川国税函[2004] 2004/7/14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粤建市函[2018] 2018/5/1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业营业税征管的通知 洪地税发[2011] 2011/9/9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贵州价格信息网》是否征收营业 黔地税函[2004] 2004/4/20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杜绝因操作失误造 川国税明电[200 2001/6/26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一字[200 2001/6/7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小企业信用 2006/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