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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是否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批复
发文文号: 鄂地税函[2002]13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22
实施时间: 2002-5-2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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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襄樊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因减免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请示》(襄地税发[2002]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第三条规定:“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6〕120号)第三条规定:“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纳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教育费附加。”因此,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各种“先征后返”办法返还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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