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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预售新建经济适用房和工业园内厂房车间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鄂地税函[2005]14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22
实施时间: 2005-9-22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744
评论人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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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预售新建经济适用房工业园区内厂房车间预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武地税发[2005]1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由于你市经济适用房以及工业园区内厂房、车间销售价格较低,如在预售时预征土地增值税,将在清算时产生大量退税。鉴于此,我局经研究同意对你市预售新建的经济适用房以及工业园区内厂房、车间的土地增值税暂不实行预征,直接待项目完工结算时据实征收土地增值税。请你局加强对此类企业的日常跟踪管理,重点强化税源管理,确保不出现征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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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曾宗义   2010年8月25日
查阅成功:谢谢!
曾宗义   2010年8月25日
新手入团、请多多关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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