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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军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2]10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13
实施时间: 2002-5-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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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军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福发[2002]42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33号)和《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64号)中明确的“鉴证章”适用范围,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中的规定,“鉴证章”是确定军工系统所属的军事工厂生产销售军品是否免征增值税的印鉴,不适用于军工系统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军品的免税政策,故此,对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军品征免增值税的手续问题,仍按照财税字[1994]11号通知办理。
  此复。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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