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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02]91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18
实施时间: 2002-4-1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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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现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省内跨市、县(区)经营的,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在加油站所在地缴纳增值税,不实行汇总缴纳。
  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加油站在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的《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三个附报资料,由于尚未纳入我省的电子申报软件,目前可由加油站暂时报送纸质资料。
  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是总局为加强成品油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一方面,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取得加油站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征收、管理、稽查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该办法在我省的顺利实施。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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