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豆粕征收增值税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2]20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6
实施时间: 2000-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2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市地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两个文件先后下发后,由于文号编排问题,执行中不易把握。为了正确执行政策,经请示总局,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豆粕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执行,文号编排不影响文件的执行时间。
  二、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它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三、为保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内生产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仍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给予退还。
  执行中还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粤财法[2001]59 2001/6/6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旧货执行增值税政策问题 琼国税函[2004] 2004/3/1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 财税[2016]140号 2016/5/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新国税办[2010] 2010/1/8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 黑国税发[2003] 2003/6/10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 晋财法[2002]51 2002/12/10
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1号 2016/1/1
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 财政部海关总署 2020/10/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政策执行情 云国税发[2002] 2002/7/19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 财税[2018]97号 201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