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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函[2006]4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6
实施时间: 2006-1-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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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省局提出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
  二ΟΟ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加强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提高认识,推进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税务机关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特点,按照一定的标准,细分管理对象,区分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和标准,突出管理重点,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而达到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实施有效控制的一种聚类管理方法,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认真开展调查研究,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积极推进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通过实施分类管理,建立管理目标明晰、管理内容全面、管理方法有效、管理手段先进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机制,增强税源监控能力,做到“抓大、控中、核小”,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应把握好以下原则:
  1、实效原则。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要抓住税源管理和税收征管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掌握和分析当地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运用科学的分类方法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突出管理重点,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效能,不能简单地为分类而分类。
  2、简便原则。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要充分利用现有综合征管软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资料,根据分类管理的需要,开发实施分类管理需要的综合征管软件扩展功能,减少基层实施分类管理的工作量。
  3、服务原则。结合实施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纳税人的服务需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纳税服务方式和手段,将提高税收管理效能和效率体现到改善纳税服务上来。
  二、 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方法
  各地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分类方法:
  (一)按照纳税人的规模(包括年缴纳企业所得税额、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分为重点税源企业和一般税源企业;
  (二)按照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
  (三)享受税收优惠、有特殊交易(包括关联交易和改组改制)和亏损数额较大及连年亏损的纳税人定为特殊管理户。
  (四)按照纳税人纳税方式不同分为汇总纳税企业和就地纳税企业;
  (五)分行业管理;
  (六)按流转税种分类管理;
  (七)其他合理的方法。
  三、有针对性地开展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管理
  (一)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
  对于重点税源企业,要在全面开展精细化管理的 同时,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充分体现管理与服务的统一。
  首先,要提高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分析预测能力。税收管理员应从综合征管软件中采集相关数据指标,加强对企业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加工、整理,筛选具有指向性和代表性的指标,透过数字的表象,深入分析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规模等情况。同时,跟踪企业一段时间内的连续数据,对其财务信息进行深入研究,结合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科学分析,使重点税源分析由单项的收入分析向多维的税负情况分析转变。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重点税源企业的深入剖析,进一步掌握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经营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准确预测收入趋势,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数据。
  其次,要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保证重点税源监控的落实。集中高素质人才加强对重点税源户的管理,安排业务水平较高、计算机操作熟练、工作责任性强的干部从事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税收管理员要按季到企业了解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市场行情及涉税事项的动态信息,加强税源监控。通过采取细化管理责任、加强纳税监督、完善执法考核等措施,建立健全重点税源分析和监控运行机制,实施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同时,要针对重点税源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当年未列入稽查任务的重点税源企业,应全部纳入纳税评估范围。
  第三,要在加强征管的同时,认真做好纳税服务。一方面要强化宣传辅导,定期组织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培训,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对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网络向重点税源企业定期发送最新税收政策,使企业及时掌握政策动态,提高纳税遵从度。另一方面,通过深入企业、加强与企业交流,及时解答政策疑问,帮助其解决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遇到的实际困难,从而进一步提高重点税源企业的征管质量,优化税收服务环境。
  第四,要结合“一户式”管理系统,提高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目前的征管软件、金税工程、出口退税等操作型系统在满足日常税收业务需求的同时,采集了大量的业务数据。为此,要结合“一户式”管理要求,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审批备案、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等各类所得税信息有效地整合起来,为实现对重点税源的全面监控奠定基础。
  (二)一般税源企业的管理
  对于一般税源企业,应依托信息平台,抓好日常管理。按照纳税人信誉等级,管好B类企业,重点监管C类企业。一方面,依托综合征管软件中的涉税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对通过纳税评估工作筛选出的异常信息,应建立异常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制度,确保异常信息有人管,有人监督,切实发挥纳税评估工作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所得税管理部门要加强调研,对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汇总整理,同时,对本地区的主要行业和特殊行业进行实地调研,发现所得税管理中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从而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强化管理,堵塞漏洞,提高征管质量。
  (三)特殊管理户的管理
  对于特殊管理户,要以专项管理为主,综合运用实地调查、审批管理、后续管理、纳税评估等手段,加强日常监控。一是要严格把好审核关,对于因特定项目而确定的存在税收管理风险的企业,必须实地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增强审批工作的规范性,做到审批资料完整、手续齐全、权限合法、适用政策条款准确、签署意见明确。二是要认真落实减免税后续管理工作,开展后续管理工作时必须坚持实地调查,重点检查其减免税情况是否真实,条件有无发生变化。对此类企业还应特别关注关联方交易,防止纳税人避税,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对减免税企业的管理,要延伸到减免税期满后的下一个年度,审核企业是否严格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和费用。三是要对亏损企业加强监控,加强汇缴审核和日常检查工作,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分析亏损原因。对特殊管理户中的亏损企业,除已列入稽查对象外,应全部列入纳税评估对象。四是要加大对特殊交易行为的税收管理力度。对当年发生改组改制、合并分立的企业,税收管理员应主要分析改组改制、合并分立方案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及其处理的准确性。对关联交易额占企业交易额20%以上的纳税人,应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着重分析其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关联交易双方中一方处于减征、免征、亏损期,另一方为盈利或征税期的,应予以重点关注。对这些涉及复杂业务的企业,各地要在认真调查、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加强集体审议,遇到疑问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五是要加强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对上年度纳税评估中、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税收管理员要跟踪调查整改情况,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税收管理员对各类特殊管理户均应重点监管。
  (四)核定征收户的管理
  对于核定征收户,要遵照“定性优于定量”的原则来确定。在全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征收方式做出准确鉴定。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办法。对各种形式的核定方法都要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合理规范确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
  核定征收企业的申报情况,要定期与流转税的申报数据相比对,对其真实性加强分析监控;对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影响到应税所得率的要及时调整,防止税款流失。
  对核定征收企业,要加强纳税辅导、政策宣传,促其建账建制,逐步实现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五)汇总纳税户的管理
  要根据汇总纳税企业的特点,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有的放矢地加强管理。首先,要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培训,使相关企业了解税收政策,增强其接受就地监管的自觉性。其次,要培养一批精通业务的干部,提高审批和备案资料审核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再次,要落实逐级汇总(合并)申报制度、申报表签字盖章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各项制度,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股权结构的监控,股权发生变化应根据相关规定对纳税方式及时调整,提高就地监管的业务水平。
  (六)分行业管理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金融保险、邮政电信、电力、房地
  产等行业及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制定了行业专项税收管理办法,分行业进行分类管理应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在分行业管理中,应注重收集不同行业的各类经济指标,为制定和完善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体系提供参考。
  (七)流转税种为营业税纳税人的管理
  对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加强和地税部门的联系,沟通征管信息,防止出现漏征漏管和重征重管现象。
  四、 实施分类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因地制宜实施分类管理。各地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地区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现况,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的分类方法和分类标准,并按本指导意见提出的管理侧重点切实加强管理。
  (二)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水平、财务状况、资产规模、股权结构等方面的变化,及时做好企业类别的调整工作,确保分类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严格岗责考核。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岗责明晰、强化管理、协调配合的要求,确定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岗位及工作职责,加强岗责考核,促进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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