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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分层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国税函[2009]67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2
实施时间: 2009-6-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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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所得税管理总体要求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的“探索和规范税收风险分类分级管理”的工作任务,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分层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及其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工作事项分类分层管理一览表
  2.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流程及职能划分一览表
  3.企业所得税重点风险事项应对处理一览表
  4.企业所得税重点风险事项应对处理指南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只发电子文件)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6月16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处 俞培林 共印:5份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分类分层管理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所得税管理总体要求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的“探索和规范税收风险分类分级管理”的工作任务,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分层管理(以下简称分类分层管理)是在对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服务)事项梳理划分的基础上,运用风险管理等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针对不同的风险对象或风险事项,在税务机关的不同层级实施差别化的管理、个性化的服务和风险应对。
  第三条 分类分层管理遵循效能优先原则、服务优化原则、能岗适配原则和整体联动原则。
  (一)效能优先原则。通过对征管对象和管理事项的梳理分析,找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中的关键企业和重点事项、复杂事项进行重点管理,实现征管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所得税管理效能。
  (二)服务优化原则。按照不同类别征管对象的需求,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的方式和手段,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纳税遵从度。
  (三)能岗适配原则。根据所得税管理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各级资源配置情况,区分业务管理难度、风险程度实施差别管理,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
  (四)整体联动原则。通过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和上下联动,建立分工明确、运作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联动控管水平。
  第四条 分类分层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在上级税收风险管理战略规划指导下,根据所得税风险发生规律,分类征管、分级监控、分层应对、分段推进,逐步建立各层级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上下联动、协作有序、目标一致、同步推进的所得税管理体系。
  第二章 分类标准及方法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分类主要包括征管对象的分类、征管事项的分类和风险事项的分类。
  第六条 按征管对象分类,是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税源规模、征收方式、纳税方式、信誉等级、行业特性等因素,综合确定有利于集约化管理和体现企业所得税征管规律的分类方法。一般可划分为重点税源企业(大企业)、特殊行业(企业)、一般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征收企业等。
  第七条 按征管事项分类,是依据所得税涉税事项的征管业务流程节点、(处理)业务发生的时段或频率(次)、审批处理的权限、涉税业务的复杂程度、业务处理的专业化等因素,体现所得税过程控制、事项监管和层级管理的分类方法。一般划分为税户税源管理、申报征收管理、汇算清缴管理、审批备案管理、纳税评估、专业化管理、特殊事项管理、中介机构监管、政策宣传辅导等。
  第八条 所得税风险事项的分类,就是按照影响税源税基的风险因子发生的频率、环节、阶段及其重要性、复杂性程度将风险事项在企业所得税对象分类和事项分类的基础上筛选出来,实施差别化的风险防范、识别、应对的方法。一般包括:
  (一)常规风险筛选:登记认定;申报征收;汇缴管理;审批备案等。
  (二)阶段性风险筛选:常见风险项目审核;重点风险项目审核;综合风险指标审核等。
  (三)特殊行业(企业)风险筛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总分机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大企业;软件企业;房地产企业等。
  (四)特殊事项风险筛选:注销清算;债务重组事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事项;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股权收购事项;资产收购事项;合并分立事项;关联交易事项等。
  第三章 分层实施
  第九条 分层实施是在对征管对象、征管事项和风险事项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将管理事项和风险事项在各管理层级进行合理划分,实施管理事项和风险事项的层级管理以及重点(风险)事项的实体化运作。
  第十条 所得税的管理暂按照市局、区(县)局、税源管理科(分局)三个层级划分。
  (一)市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地区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目标规划和实施计划,整合省局发布的各类预警信息,充实丰富全市所得税风险特征库指标,加强对所得税风险的分析预警,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风险应对提供目标、指导和支撑,并直接承担重要事项的应对处理。
  (二)区(县)局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好市局风险管理各项要求。对市局下达的风险指标、风险项目,进行有效的数据分析甄别,做好应对策略和应对模式的选择,提高风险应对的标准化程度;根据资源配置状况和事项管理要求,合理分解税收管理员职责,将较为复杂的事项、容易出现风险的事项从管理员职责中分离出来,提高所得税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三)税源管理科(分局)主要承担制度性安排的事务性管理服务职能,负责应对指向性明确、风险等级较低的风险事项,做好日常管理中风险信息的收集反馈。
  第十一条 加强市局、区(县)局的实体化运作,所得税工作重点由偏重政策管理转向与税源监控并重,依托市、区(县)二级风险管理团队,应对重大事项、特殊事项和复杂事项。
  第十二条 市局、区(县)局实体化运作事项范围。
  (一)市局直接承担全市性或跨区域重要事项、复杂事项和特殊事项的应对处理;建立重点企业财务税收管理信息模板,选择少量的大型企业直接进行政策服务、风险评估和税务事项处理;选取典型行业(企业)直接进行风险事项的示范性应对;组织做好重大政策适用风险的集体审议或专家评审;组织做好中介机构所得税鉴证业务的评审工作。
  (二)区(县)局直接承担本辖区的重要事项、复杂事项和特殊事项的应对处理;选择本辖区少量的重点企业直接进行政策服务、风险评估和税务事项处理;选取本辖区典型行业(企业)直接进行风险事项的示范性应对;组织做好本级重大政策适用风险的集体审议或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市局、区(县)局实体化运作风险管理团队模式。
  (一)市局实体化运作可根据事项具体情况选择下列风险管理团队模式:市局所得税管理处直接处置;市局所得税处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参与,组成项目组共同处置;市局所得税处组织,抽取市级所得税专家库人员(含系统外部专家),组成项目组进行处置;其他专业风险管理团队模式。
  (二)区(县)局实体化运作可根据事项具体情况选择下列风险管理团队模式:区(县)局综合业务税(政策法规科)直接处置;区(县)局综合业务税(政策法规科)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参与,共同处置;区(县)局综合业务税(政策法规科),抽取区(县)级所得税专家库人员(含系统外部专家),组成项目组进行处置;其他专业风险管理团队模式。
  第十四条 实体化运作程序:
  (一)事项确定。
  实体化运作事项由市局或区(县)局确定。属市局实体化运作事项的,由市局直接处置、相关区(县)局配合。
  (二)建立项目组。
  实体化运作单位受理后,根据受理事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组建项目组。
  (三)处置应对。
  项目组成立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所承办事项,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报市局或区(县)局分管领导同意。
  事项处置应对可采用案头审核、实地调查等方法,市局项目组开展实地调查时,主管区(县)局应派人参加。
  事项处理完毕后,项目组应出具处理意见,由主管区(县)局通知纳税人。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市、区(县)局要加强部门协调,完善层级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分类分层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所得税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确保将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认真落实层级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不同层级的岗责体系。
  第十六条 各区(县)局应按照分类分层管理工作要求,依据本地区税源税户的结构、特点,选择不同的机构设置模式。对大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县)局可设立专门的税源管理科(分局)对大企业实施集中管理,把政治素质好、业务技能高的干部充实到大企业管理岗位。对大企业较少的地区可集中责任区进行管理,并依托风险管理团队集中应对重大事项、特殊事项和复杂事项。对行业集聚度高的地区可按不同的行业、不同风险类别设置专业管理科(分局)或责任区实施专业化管理,提高风险应对效能。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支撑作用,综合运用ctais2.0系统(江苏优化版)、税收执法考核系统、税收监控决策系统、流程管理系统等,加强信息数据增值利用,同时建立政府相关部门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拓展信息交换的广度和深度,实行综合治税、联动监管。
  第十八条 加强所得税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企业所得税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市局重点抓好所得税专业管理岗位和师资队伍的培养,区(县)局主要负责抓好基层一线干部队伍和业务骨干队伍的培养,增强税收管理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按照能岗适配原则,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建立与层级管理相匹配的人才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各区(县)局应建立分类分层管理绩效评价机制,对分类分层管理的工作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分类分层管理的工作结果进行全面、科学、准确的评价,促进分类分层管理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县)局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及附件,制定适合本区(县)局所得税分类分层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由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1.企业所得税工作事项分类分层管理一览表.doc    
2.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流程及职能划分一览表.doc    
3.企业所得税重点风险事项应对处理一览表.doc    
4.企业所得税重点风险事项应对处理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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