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3]9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16
实施时间: 2003-9-16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1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8月30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传达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省委常委专题会议研究落实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具体措施,并形成了〔2003〕27号会议纪要,对有关税收政策方面的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我省新增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
  (一)供销合作社系统中原国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2002年6月6日鄂政办发[2002]44号文件下发以后至2002年9月30日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已从事个体经营未领取优惠证的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三)1998年以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和在企业改组改制中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一直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二、再就业税收优惠的执行界限。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费减免政策,原来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进一步明确为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凡符合条件的都可享受三年时间的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 桂地税字[2006] 2006/6/13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承担商品 沪财发[2020]3号 2019/1/1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市政发[2015]3号 2015/2/5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鹤峰县三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 鄂国税函[2006] 2006/2/1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 内政发[2015]5号 2015/1/15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商务厅四川 2023/4/28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延长重 2021/12/7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优惠“不来 甘税发[2019]84 2019/4/8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审批有关事 苏州地税发[201 2010/4/6
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2019/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