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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2]71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23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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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的实际,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对本地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进行摸底和认定,并要求企业及时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凡未按规定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的生产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免、抵、退”税。
  二、从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在财务上作销售的出口货物一律纳入“免、抵、退”税管理。
  三、由于我省生产企业省内销售自产货物实行税收免税政策,在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时,对《通知》中第三条第一款:“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作适当调整: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省内产品省内销售免征增值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省内产品省内销售免征增值税额”应严格按照《省内产品省内销售免税计算表》中有关数据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小于0时,期绝对值为“当期期未留抵税额”。
  四、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律按《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所附表1格式填报。其他报表暂按《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软件》(2.31版本)套打报表申报。
  五、“免、抵、退”税年终清算工作,由省局统一布置,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具体负责,省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查。
  六、海口、琼山市国家税务局必须设立专门的“免、抵、退”税管理部门,其他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应设立专门的“免、抵、退”税管理岗位。“免、抵、退”税管理部门或管理岗位统称为“退税部门”。为保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和电子化管理需要,各市、县国家税务局退税部门的人员配置,必须有相应的会计基础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同时退税部门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进行人员调整,必须做好上岗前业务培训,并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备案。
  七、从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由市县国税局审核后,直接送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批。
  八、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是我国适应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需要,推进外贸体制改革,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改进出口退税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由于这一办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必须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做好征退税信息的衔接工作;同时要主动与地方政府、财政、银行、企业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联系,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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