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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8]12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5
实施时间: 2008-9-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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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普通发票管理机制,夯实发票管理基础,全面提高普通发票管理质量,结合总局关于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必须把对普通发票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着眼长远,立足眼前,形成共识,上下齐心,从根源上抓好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各级国税机关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职能部门要全力抓,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应逐步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发票在“保护税基,监控税源”中的积极作用,从制度建设上遏制“制售假票、真票虚开”,不断创新管理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促使全省国税系统的普通发票管理基础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建立发票宣传长效机制
  发票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国税检查的重要依据,是经济活动中重要的商事凭证和记录生产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各地对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要保持长期高压态势,既要重视打击制售假发票,同时还要重视发票宣传工作,建立一个宣传的长效机制。要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形式,在全社会普及发票知识,大力宣传发票管理法规,使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发票意识,在日常消费和经济交往中,主动索要正规发票和监督他人正确使用发票。对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国税机关要按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为其保密。各地国税机关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积极宣传普通发票的作用,广泛报道维护发票管理的好人好事,并对各种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及时进行曝光。
  三、加强发票印制管理
  (一)抓好发票印制质量。印制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发票是否符合规定,关系到发票的正常流通和管理,各地切不可掉以轻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7号)要求,未经省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直接与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厂家联系订货、提货事宜,凡达不到防伪专用品使用管理要求的企业,一律取消其印制资格。年底,省局将组织各地对发票承印厂家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印制等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各地要加强对所属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管理,不按规定印制发票或印制的发票不符合要求,要及时报告省局,坚决取缔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承印厂家。
  (二)加强冠名发票印制管理。一是各地应依照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冠名发票的审批,对符合印制冠名发票条件并提出申请的纳税人应参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分行业、分经营规模严格审批印制冠名发票的最大开票金额和数量。二是加强冠名发票文书审批管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印制冠名发票,主管国税机关一律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管理,把好文书登记、审核、审批关,并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予以发售和验旧。三是各地应加强对企业冠名发票使用情况定期检查,督促纳税人对使用完的发票进行验旧缴销,并对冠名发票使用情况与其申报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四是对纳税信用A级企业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印制数量应控制在1年使用量范围内,其他企业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印制数量应控制在半年内。
  (三)逐步归并行业冠名发票。目前,全省行业冠名发票存在式样不尽统一、规格多种并存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税机关规范统一管理,同时也不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为解决上述问题,省局准备严格控制冠名发票的种类、数量,尽量减少自拟格式发票,同时对具有较高集中度的自来水、燃气等特定行业的冠名发票,进行统一设计、归并和简化,使上述行业发票做到式样统一,规格统一,使用统一。
  四、严格发票发售管理
  (一)核定发票领购种类。总局将与公安部沟通,建立个人身份信息共享机制,开放个人身份认证系统。各地应利用该系统在登记环节抓好对纳税人(法人)身份的验证工作,充分利用公安部门身份认证系统做好纳税人身份识别验证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证明进行注册登记,骗购发票。
  各地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有关规定,参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分行业、分规模对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三类纳税人分类管理,严格核定领购发票的种类、版别、数量及纳税人发票最高持有量。
  纳税人领购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增版、增量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对申请前3个月(不足3个月按实际经营期限)经营情况进行核查,抽取部分开票信息进行核对,对核查无问题的依照经营情况重新核定月发票最高持有量及领购发票次数,实行按次限量发售。对偶然发生大宗的经营业务,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实无误后按购票特批处理,实行一次性增版、增量发售,该宗交易的发票开具完毕后,按原核定标准发售发票。
  (二)加强发票领购管理。普通发票发售采取宽严适度的方式,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有效控制发票供应量。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其用量核定,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凡是领购超过限量的,应由主管国税机关先核查清楚,属正常的,重新调整票种核定才予以发售发票。对于新开业的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纳税信用A级企业及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发票版面的核定可适当放宽。
  对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核定票种时应认真审核纳税人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并结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售制度执行。
  对小规模企业纳税人原则上按纳税人申报的销售收入、税款分类核定普通发票版面、数量,以票控税、以票促管达到降低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低税申报的目的。
  对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原则上核定千元版以下发票,对偶然发生大宗的经营业务,需要大额发票的,可申请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预缴的税款抵顶当期应纳税款。
  纳税人使用千元版面以上的手工版普通发票,其填开的销售额必须达到相应面额,否则,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暂停供应发票。
  (三)实行出门盖章制度。纳税人领购各类普通发票时,必须携带与其国税登记名称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在空白发票联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戳记,由发票发售岗人员复查,确认每张发票联专用章加盖无漏后,方可将发票发与纳税人。
  五、规范发票开具管理
  纳税人应严格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各地应重点检查纳税人是否将发票票面内容填写规范和完整,购货方信息是否填写清楚。在发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写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所得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六、大力推行有奖发票
  推行“有奖发票”是从消费者端入手,借助奖励机制,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形成博弈格局,参与监督纳税人开票,落实“逐笔开具”发票的要求。因此,省局鼓励各地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制度奖励资金来源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3]193号)要求,积极申请地方财政支持,获取有奖发票奖励资金,适时开展“有奖发票”和“发票举报有奖”活动,从而确保有奖发票发售工作顺利进行和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七、实行验旧供新管理
  各地对纳税人领购、使用发票(包括企业冠名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发售发票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发售发票采取即时验旧的方法,对一般纳税人采取定期验旧的方法,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准确录入验旧金额。征期结束后,主管国务机关对普通发票开具金额录入与其申报情况进行分析。对用票、申报比对有问题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进一步评估核实,确认有偷税嫌疑的,依照相关规定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省局要求各地按期对领购普通发票超过3个月仍未进行验旧的纳税人,从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数据抽取,提醒主管国税机关通知纳税人进行发票验旧。今后要坚决贯彻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必须在3个月内进行验旧的要求,且对新的到期应验旧业户要做好监控,督促其按期验旧。
  为确保纳税人按期验旧普通发票,各地应刻制“该发票必须于年月日前验旧”章,由发票发售窗口或综合服务岗位人员在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在普通发票的封面上加盖此章,并将验旧日期填写在章的空白处,时刻提醒纳税人按期进行发票验旧。
  八、加大发票检查力度
  发票检查不仅能够为税收管理服务,有效堵塞税收漏洞,而且有助于揭发暴露和打击经济领域内的违法乱纪行为,因此,开展发票检查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抓实抓好。
  (一)做好发票专项检查。省局要求各地结合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在今年年底前对本地区普通发票印制、领购、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整顿,重点检查普通发票的缴销情况;新版发票领购、使用情况,企业冠名发票使用情况,有无伪造、私印、倒卖、转让、代开、虚开和使用其他非法发票问题;国税机关内部发票管理情况。对查出的各种发票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检查暴露出来的问题,各地要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形成总结材料于2009年1月15日前报送省局(征管处)。
  (二)加强发票日常检查。各地应加强对纳税人领购、使用、保管发票的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应结合下列情况定期确定一定比例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
  (1)对使用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同一注册地址或同一经营地址的纳税人;
  (2)对经营活动场所不固定或租借在宾馆、招待所、写字楼、居民住宅的纳税人;
  (3)财务人员或办税人员不固定;
  (4)营业额较大,但长期低税负或零税负;
  (5)申报数额小、领购版面较大、领购发票频繁,开具金额小;
  (6)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7)非增值税企业纳税人;
  (8)使用外地身份证明注册的纳税人。
  各地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应依照规定处罚,同时结合纳税人经营情况及用票情况重新核定发票用量,并对该纳税人今后3年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对拒不接受国税机关处理的,国税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九、从严处罚发票违章
  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和纳税人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要及时查处,同时不能作为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和出口退税的凭证;对于非生产经营单位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或财务凭证入账,对故意取得假发票入账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从重处罚,最大限度地压缩以至铲除假发票的买方市场。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紧密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与各级财政、公安、工商、审计、监察、广电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共同管理发票的工作联系制度,以形成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社会监督、协税护税的良好局面,使发票管理走上社会化、规范化轨道。在齐抓共管工作中,重点是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私印、私售、伪造、变造发票等重大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利用发票进行偷、逃税款的活动,维护税收法纪的严肃性。
  二○○八年九月五日 

修正:

上述法规第四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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