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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餐饮行业纳税人自制啤酒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7]15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19
实施时间: 2007-4-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46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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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餐饮行业纳税人自制啤酒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7〕27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餐饮企业不是以从事增值税应税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要业务的纳税人,因此,对餐饮行业纳税人向顾客提供餐饮服务时销售自制啤酒的行为,暂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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