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流字[2001]636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19
实施时间: 2001-9-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32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第一条内容部分进行了修改,将条文中“经州、地、市国税局复核确认后,上报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按程序审批”。
  参见: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饮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4]32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饲料产品增值税的政策管理,促进饲料生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对我省原有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要求增值税免税申请时,应提交《免税申请表》、青海省饲料兽药监察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和《饲料产品检验合格证书》,以及经青海省饲料工作办公室核发的《饲料企业产品质量审核证》等证件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申请材料、生产经营场地、生产设备、饲料产品进行实地考察确认,经州、地、市国税局复核确认后,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经省局审核批准的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品种,给予办理免征增值税的手续。未经省局审批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饲料生产企业经批准免征增值税的有效期暂定为一年。期满后饲料生产企业可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征增值税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 闽国税函[2004] 2004/8/12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修订“饲料” 晋国税流发[200 2000/6/1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 沪国税流[2003] 2004/1/5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国税发[2002] 2002/3/28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大海水产饲料有限公司饲料产品 琼国税函[2003] 2003/4/14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 黔国税函[2004] 2004/9/16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饲料生产企业审批免征2000年饲料 湘国税函[2000] 2000/3/2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管理的 闽国税发[2004] 2004/1/1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 京财税[2001]20 2001/8/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琼国税函[2003] 2003/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