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流字[2001]636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19
实施时间: 2001-9-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42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第一条内容部分进行了修改,将条文中“经州、地、市国税局复核确认后,上报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按程序审批”。
  参见: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饮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4]32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饲料产品增值税的政策管理,促进饲料生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对我省原有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要求增值税免税申请时,应提交《免税申请表》、青海省饲料兽药监察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和《饲料产品检验合格证书》,以及经青海省饲料工作办公室核发的《饲料企业产品质量审核证》等证件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申请材料、生产经营场地、生产设备、饲料产品进行实地考察确认,经州、地、市国税局复核确认后,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经省局审核批准的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品种,给予办理免征增值税的手续。未经省局审批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饲料生产企业经批准免征增值税的有效期暂定为一年。期满后饲料生产企业可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征增值税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 浙国税流[2003] 2004/1/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国税发[2002] 2002/3/28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9] 2009/2/27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 冀国税发[2003] 2003/2/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通 鲁国税函[2004] 2004/12/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补 内国税流字[200 2001/8/24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0年度第一批饲料征免增值 黑国税发[2000] 2000/8/2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 京国税[1999]10 1999/7/1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我区2002年度第一批享 桂国税函[2002] 2002/7/3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