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流[2000]20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9
实施时间: 2003-6-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0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8号,简称:明电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纳税人取得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管理,是全面加强增值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落实总局明电通知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有效防范和遏制犯罪分子利用虚开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款的犯罪活动。
  二、主管国税机关对于在征期和日常管理审核中发现的纳税人取得的异常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按时认真填写《手写版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协查台帐》,主管领导签字后及时移交稽查局进行协查;各级稽查局要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填写的《手写版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协查台帐》的两个工作日内,通过金税协查系统发起协查;稽查局在收到开票方税务机关协查回函结果的当天,书面通知移送协查台帐的部门。对协查结果为非正常的,应立即依照有关规定立案调查或实施检查。
  三、各级稽查部门经检查凡认定为纳税人“非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对其所抵扣税款处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各级国税机关在贯彻执行总局明电通知规定中,对于发现的管理问题和涉嫌重大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案件应立即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和稽查局。
  注:该文附件国税发[2000]18号中第一条经国税发[2006]62号文宣布失效
  二○○三年六月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 湘国税发[2007] 2007/4/27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 深国税发[2003] 2003/8/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 津国税函[2012] 2012/2/2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 冀国税发[2011] 2011/5/3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监督管 赣国税发[2004] 0001/1/1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 辽国税函[2007] 2007/5/3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 青国税发[2012] 2012/2/13
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 冀注税协发[201 2012/3/27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 晋国税发[2003] 2003/7/1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 赣国税发[2005] 2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