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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4]16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11
实施时间: 2004-5-1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0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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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近些年来,全省各级税务部门认真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切实加强征收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在实际征管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特别是在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亟待加强。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现就当前加强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主要包括外商投资的饮食服务业、娱乐业、酒店、宾馆、房地产、商业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由于这些行业经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部分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规范,客观上给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造成一定难度。同时,由于这些行业税源分散、税额较小,部分主管税务机关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税务部门在对这些行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额偏小、税负偏低、管理偏松等问题。对一些未按规定设置帐簿、财务核算不健全税务部门实行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所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利润率水平均较低,与企业实际经营规模、经营状况和收入水平不相称。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多数长期帐载亏损,不缴纳所得税。而这部分企业还不断地追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这些都明显有悖于经营常规,虚亏实盈问题较为严重。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征管效果不够理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也较为弱化。上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不足,“疏于管理”问题仍然亟待解决。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虽然户数不多、税源不大,但却属于特殊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税务部门的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同时对这些行业的税收征管质量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也不容忽视。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加强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效堵塞税收征收管理漏洞,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有效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促进税收秩序的进一步好转。
  二、要切实加强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当前,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有效的征收管理,重点应加强饮食服务业、娱乐业等一些特殊行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采取合理有效的核定方法,规范和完善核定征收工作程序,深入调查和测算,使核定应纳税款更加接近于企业实际税负水平。同时,对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应加大税务检查力度,促使企业财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凡检查中发现企业符合核定征收范围和条件的,也要采取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切实解决企业逃避所得税纳税义务问题。
  (一)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核定征收的企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帐簿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凡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及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税务机关也有权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2.准确掌握核定征收的主要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核定企业应纳税额的主要方法有: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参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测算核定;
  (4)按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按照上述方法,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核定征收所得税具体可采取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或核定应纳税额两种办法:
  第一、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定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核定纳税人的利润率和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核定的利润率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第二,核定应纳税额(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缴所得税税额的一种方法。
  3.核定征收方法的确定
  (1)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审核评税程序来确定企业的利润率、税收负担率和收入总额,进而计算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实际利润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实际利润率)×实际利润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参照总局关于部分行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执行标准,结合我省涉外企业的实际情况,实行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定率征收)方法的利润率标准暂按下表规定范围执行:
  企业利润率表

行 
应税所得率(%)
饮食服务业
10-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①首先应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的主要依据或标准可参考企业的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总额、营业面积、企业所处的经营地段、同行业的经营水平等几项因素。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将企业划分为A类企业、B类企业和C类企业三种类型,对同一类别或规模的企业所核定的应纳税额应基本一致。
  ②通过审核评税程序确定企业应纳税额,主要是从企业异常申报中发现问题,如收入、成本、费用不实等问题,与纳税人约谈并提出其存在的涉税问题,并通过实际测算来确定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
  4.核定征收工作基本程序
  (1)审核评析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涉外税收审核评税操作程序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发现企业存在的有关涉税问题。
  (2)调查取证
  税务机关针对审核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企业收入、成本和费用等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审核,并取得企业在收入、成本和费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相关证据,据以作为核定征收的依据和条件。
  (3)约谈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约谈通知书》,与纳税人就相关的涉税问题进行约谈,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取得证据进行确认,同时写出书面材料。税务机关应就约谈情况详细记载询问笔录。
  (4)撰写调查报告
  税务机关主管人员对上述评析、调查、取证、约谈及拟处理办法等情况进行整理,撰写调查报告,并报有关负责人审批确认。
  (5)下达通知书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款通知书》,告知企业经税务部门认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方法和内容等事项。
  5.核定税款的缴纳
  对实行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和核定应纳税额的企业,均采取实行按年缴纳按季预缴税款的办法,并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税款,年度不进行汇算清缴。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核定工作应每年开展一次,并于每年5月30日前完成。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税额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调整:
  (1)实行改组改制的;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3)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7.征管档案资料的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内容和顺序整理档案资料
  第一,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第二,取证材料;
  第三,企业承认材料;
  第四,约谈通知书;
  第五,约谈记录;
  第六,调查报告;
  第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款通知书;
  第八,完税凭证;
  第九,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十,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第十一、其它资料。
  (二)切实做好实行查帐征收方式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工作
  对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经营状况良好但帐载长期亏损不缴纳所得税的企业,要加大税务检查力度,发现企业虚报亏损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政策严格处理。要进一步加强日常征收管理,积极开展所得税审核评税工作,深入调查和取证,发现并确认企业存在帐目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等问题,凡符合核定征收范围的,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有效堵塞税收征收管理漏洞。
  三、做好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切实做好相关核定征收工作  
  一是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全面分析、掌握本地区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确认其所得税征收方式提供充足依据。
  二是要深入细致地开展典型调查、取证等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核定征收的工作程序,并使之与涉外税收审核评税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科学严谨,有效杜绝主观性和随意性。
  三是各地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及时取得纳税人相关的涉税数据或信息,为准确核定企业应纳税额提供参考依据。
  四是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其建帐建制,改善财务核算水平,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方式过渡。
  五是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详细制定本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操作规程,并于5月30日前报省局备案。
  六是各地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核定工作应于6月30日以前完成,并将工作完成情况及每户企业的税款核定情况上报省局。对核定不合理、税额明显偏低的,省局将责令进行调整。
  七是各地要于每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将本地区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税款缴纳情况,分户上报省局。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现行政策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严格执行对其预收房款的税款预征办法,促使企业及时预缴所得税。要切实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针对部分企业推迟销售收入实现时间,成本费用不实等问题,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大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不能查实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并符合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与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所得税。
  (三)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各地应广泛深入地开展户籍情况调查,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准确掌握所辖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营范围及核算情况,区分不同类别和性质、区分不同情况,按现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实施有效的税收管理与监控。
  (四)加强指导与考核工作
  各市、州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研究与指导,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征管力量,强化征管基础,精心组织,深入实施,实现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效的征收管理。省局将加大对该项工作的考核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考核,进而推动全省非生产性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款通知书(略)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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