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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6]26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2
实施时间: 2006-11-2
失效时间: 2011-9-2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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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号)所附名单中8户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2005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抵、退税。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46号)规定的行业范围,对申请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资格进行认真审核。
  三、各市、州局11月20日前将审核后的2006年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表》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上报省局,由省局商省财政厅认定。自2007年起,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认定工作于每季度末进行,各市、州局要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相关资料上报省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0
实施时间:201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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