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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6]31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19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2011-9-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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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三)项所称“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数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执行,即:“加计扣除额”以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19-20-21行的余额为负数为限。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8行“其他”、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11行“其他收入”填报口径,比照《通知》第一条第(六)项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38行“其他”、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第10行“其他支出”填报口径,比照《通知》第一条第(七)项执行。
  四、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企业,其进行季度预缴申报时,以及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进行年度申报或清算申报时,以其本年各季度累计或本年实际经营期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不再换算成全年数额。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第四条第(六)项“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这一规定,应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下发之日起执行。鉴于实际情况,全省统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年度企业已按“全部职工工资”执行的,不再进行调整。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附件1和附件2,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第五条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废止。
  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增加第8行“其中:批准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增加第7列“计入其他”,以后行次(或列次)的序号顺移后,其对应的填报说明应自动更改行次(或列次)。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0
实施时间:201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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