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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源管理专项调查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7]3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1
实施时间: 2007-2-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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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专项调查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顺利实施,现将专项调查工作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落实包保负责制度
  按照《方案》中制定的局领导包片负责制,每位省局领导及分管处室分别负责一个或两个局税源管理专项调查工作的督导。党组书记、局长孙云志及办公室负责长春市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蒋立勋及计划统计处负责吉林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祥龙及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四平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华君及所得税管理处负责辽源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杜锋及流转税管理处负责通化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辛国仁及征收管理处负责白山市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邓勇及监察室负责白城市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易凯及稽查局负责延边州局和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周柏柯及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松原市局。
  为加强省局对各地的指导与联系,根据《方案》要求,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分别确定一名副处长和一名干部负责本次专项调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名单详见附件)
  各地可比照省局做法,落实领导包片负责制,建立税源管理专项调查工作的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负责本地税源管理专项调查工作的督导、组织、协调和实施等有关事项。
  二、明确信息传递方式
  为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反映专项调查成果,共享各地经验,强化工作指导,省局将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现专项调查工作信息的及时沟通。
  一是在省局内部网站建立“全省税源管理专项调查工作专栏”,专栏下设“信息发布”、“重要活动”、“工作部署”、“各地动态”、“他山之石”、“工作指南”六个栏目。“信息发布”栏目主要用于向全省传达与税源管理专项调查工作有关的各类通知;“重要活动”栏目主要用于报道税源管理专项调查工作的重要活动;“工作部署”栏目主要用于发布省局关于税源管理专项调查工作具体事项的安排;“各地动态”栏目主要用于报道各地税源管理专项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他山之石”栏目主要用于介绍外省税负分析调查工作有关经验和做法;“工作指南”栏目主要用于发布税源管理专项调查工作的参考数据和指标。
  二是省局编发《吉林国税信息——税源管理专项调查专刊》,随时发布税源管理专项调查工作的重要动态、有效经验等。
  三是在省局ftp服务器上建立“税源管理专项调查工作”文件夹,建立“各地上报”和“省局发布”两类子文件夹,用于接收各地向省局税源管理专项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资料和省局发布相关信息。
  各地要充分利用上述媒介加强信息传递工作。省局统一发布纳税人疑点信息后,各市、州和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局每周至少需向省局报送一份分析、评估、约谈的典型案例,一份工作情况报告,每月报送一份阶段性工作总结,省局将把信息报送情况作为评价工作的主要指标之一。
  三、主要工作方法
  一是各地要结合本地特点,对省局发布的疑点信息进行归纳分析,要细化到每个行业、每个纳税人。应选择本地区一些信用好的典型企业作为样本,探索建立适应本地实际情况的行业标准值,例如能耗、物耗、投入产出标准等,作为专项调查的参考数值。
  二是加强与工商、统计、医保、电业、自来水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采集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劳动用工费用、医保支出、水电费等第三方信息,为评估约谈工作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
  三是针对当前纳税人偷漏税的特点,提高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分析讲授某一个行业的工艺流程、投入产出的规律,深化干部对专业知识的掌握,提高评估约谈的能力。
  四是科学开展评估约谈,对筛选出的疑点企业要由业务素质高的干部组成的评估组进行评估,避免专管员对自身管户的泛泛评估。要注重约谈的形式和方法,约谈前要拟好约谈提纲,在将疑点告知纳税人前要做好相关的调查准备工作,掌握主动权。各级局主要领导要选择重点疑点企业进行约谈,讲清有关政策,以便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是约谈后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自查,及时主动改正、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及时调账后,按自查自纠处理,不予罚款;对拒不接受约谈结果进行自查或两次约谈后仍不能说明疑点问题以及达到其它移送标准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附件:税源管理专项调查工作省局联系人名单(略)
  二○○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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