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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7]8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8
实施时间: 2007-3-28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法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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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清缴工作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强化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协调配合,按照总局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管职责,对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分支机构要按照法人企业年度申报的相关表格要求进行纸质申报,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申报收入以及列支成本、费用等情况,强化对分支机构的审核和备案事项监管,形成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分支机构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中列示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核实,在企业进行申报后要按要求进行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发现营业机构有少报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营业机构税务处理联络函》。
  三、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报送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按期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该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应补税额,就地征收并实施处罚。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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