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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税发[2006]1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10
实施时间: 2007-10-10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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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这次确定的七个试点省市,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真研究后报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具有不同的代表性。因此,在试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试点范围、条件、时间、标准执行,加强与民政等部门的联系和信息交流,强化试点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反映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据省统计部门统计提供,2005年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3330元,对符合条件企业在计算2006年减征税款时,统一按照每人26660元的标准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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