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4]16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10
实施时间: 2004-6-1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6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认真学习文件,重点掌握政策的变化点;严格执行《通知》规定,把政策落实到位;做好宣传工作,把《通知》精神落实到出口企业;督促出口企业迅速组织出口退税单证,在严格审核的情况下,加快我市出口退税审核审批进度。
  二、加强内部管理,做好相关工作
  (一)做好出口退税单证和有关单证核销的管理。根据《通知》精神,各局做好退税单证受理过程中的初审、单证管理和有关台帐的设置和登记、核销工作。确保单证管理规范,单证核销准确无误。
  (二)对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要与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关于专用税票的开具和报送问题待总局正式文件下发后再明确。《通知》第六条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已审核的退税款,三个月内须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复核。复核有误的,要追回已退税款。
  (三)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期限申报免抵退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和提供有关单证的,按《通知》第七条、第二条规定处理。
  (四)《通知》第四条规定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出口货物逾期申报,各区县局要制定出具体办法并负责审批。
  (五)对出口企业涉及《通知》第二条税收征管中的问题,各局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退税部门,并建立信息的沟通办法。
  三、加强对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的管理
  由于这次退税政策调整较大,要求各出口企业要把有关政策从上到下全部落实到位,及时组织出口货物的退税单证,按时申报。为了便于退税单证的管理和审核,出口企业应对出口日期相近的出口货物放在一个批次申报,单证齐全与单证不齐的分开申报,对应补齐的退税单证也要按已申报的批次、顺序进行装订。对暂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批准文号录入申报。
  2004年6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 云国税发[2004] 2004/1/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 闽国税函[2004] 2004/7/16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 渝国税函[2003] 2003/1/17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发生退运的出口货物税收 云国税发[2004] 2004/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苏国税发[2005] 2006/1/1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绍市国税进[200 2004/12/2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 京国税发[2004] 2004/9/1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四川长矶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出口 川国税函[2004] 2004/1/1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审批 福州市国家税务 2017/5/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 皖国税函[2000] 200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