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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函[2004]6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18
实施时间: 2004-6-1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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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作用,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机制。经研究,现将我省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源监控管理的范围。
  税源监控管理行业和单位主要是:
  (一)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房地产、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
  (二)各类中介机构;
  (三)体育俱乐部;
  (四)高新技术企业;
  (五)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六)各类学校;
  (七)饮食、服务、娱乐业;
  (八)旅游业;
  (九)效益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二、税源监控管理的重点。
  税源监控管理的重点为高收入个人,主要是:
  (一)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
  (二)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
  (三)建筑工程承包人;
  (四)演员、节目主持人,足球教练员和运动员;
  (五)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
  (六)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七)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
  (八)大、中学教师;
  (九)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装饰、装修设计师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
  (十)外籍人员。
  三、税源监控管理的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调查,切实掌握这些行业中的每一户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数量、收入分配形式、发放收入项目和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等情况,准确掌握以上高收入个人的收入项目、收入形式、经济活动特点等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对这些行业(单位)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及时追踪其经济活动和收入情况。(建档表样见附件)
  四、要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收入申报制度。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213号)的规定,对上述高收入行业普遍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为税收检查、稽核提供依据。根据今年国家总局个人所得税工作安排,要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范围。各地税务机关要对年收入额(所得额)在5万元以上的高收入个人实行双向申报,即要求高收入个人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收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
  五、在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突出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在专项检查中把上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作为检查的重点,今年要突出对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者进行检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大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偷抗税的违法活动。对偷抗个人所得税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曝光,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止偷抗税行为。今年要着重查处以下行为: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定假合同、假协议,少报收入少纳税,共同实施偷税的行为;
  (二)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从而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六、切实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不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此项工作。结合当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实际情况,针对征管的薄弱环节,认真研究对高收入者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措施,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档案(略)
     2、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单位)档案(略)
     3、个人所得税高收入行业扣缴义务人台账(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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