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补缴出口货物已退税款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4]46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2
实施时间: 2004-6-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3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准确落实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配合CTAIS系统的岗位职能要求,现将出口企业需开具补缴出口货物已退税款缴款书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目前我市出口退税管理情况和CTAIS系统的岗位职能要求,对出口企业需开具补缴出口货物已退税款缴款书工作,拟在各局内部征、退税部门间采取《开具补缴出口货物已退税款缴款书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样式附后)办法。
  二、《联系单》由出口退税部门根据出口企业具体情况填制,税款征收部门依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联系单》为出口企业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及时将银行返回的出口企业已补缴出口货物已退税款“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五联复印件)返给出口退税部门。
  三、《联系单》有关栏次填制要求:
  “预算科目”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出口退税事项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74号)规定填写,即补缴2004年1月1日以后(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货物已退税款,编码:010301,名称: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级次:中央75%市级25%;编码:020301,名称: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级次:中央100%。补缴2003年12月31日以前出口货物已退税款,编码:010303,名称:归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欠款,级次:中央100%;编码:020302,名称:归还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欠税,级次:中央100%。
  补税原因:填写退运补税、单证不齐、错退等等;退税原因:填写原市局出口退税批复单文号。
  四、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开具补缴出口货物已退税款缴款书联系单  
  2004年6月2日  
相关附件:
附件:开具补缴出口货物已退税款缴款书联系单.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免、抵、退 鲁国税发[2003] 2003/6/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深国税发[2010] 2010/5/1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 川国税函[2005] 2005/12/1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粤国税发[2004] 2004/9/2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 苏国税函[2002] 2002/3/7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 浙国税进[2003] 2003/3/3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 湖国税进[2006] 2006/8/2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苏国税函[2005] 2005/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浙国税进[2002] 2002/1/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 晋国税函[2004] 200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