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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新申报办法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国税告[2004]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27
实施时间: 2004-7-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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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我局修订并印发了《深圳市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见深国税函[2004]111号,以下简称“新申报办法”),并决定自2004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2004年6月)起,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新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新申报办法的查阅及申报表格的索取问题
  纳税人可登陆深圳国税网站(网址:www.szgs.gov.cn)查阅新申报办法。申报所需表格可在我局各办税大厅领取,也可在2004年6月11日后登陆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关于申报纸质资料问题
  实行新申报办法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共须报送11样报表,其中由我局统一印制发放填报的有5样报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等4样报表由纳税人根据有关采集软件打印后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2样报表由纳税人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规范标准报表自行填报。
  三、关于申报数据的衔接和填报问题
  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6月申报期办理所属期2004年5月的增值税申报后,向征收窗口索取《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期初数设置通知书》(如下简称“通知书”),纳税人按通知书要求设置和填写所属期2004年6月的新增值税申报表的有关期初数据。有即征即退业务的纳税人和有异议数据的纳税人按通知书的要求在2004年6月30日前申请核实,以核实后的数据设置和填写新增值税申报表的有关期初数据。
  特此通告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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