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4]5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5-19
实施时间: 2004-5-19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77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
  国家再就业优惠政策出台以来,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反映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不够明确具体,为强化税费征管,堵塞国家收入流失的漏洞,现将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从事个体经营雇佣人员问题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雇佣人员,超过有“一、两个帮手,带三、五个学徒”的,不能享受再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二、关于从事个体经营一证一照多点经营问题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再就业优惠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只能一摊、一个门市,一节(一组)柜台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夫妻双方变更经营业主问题
  原夫妻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现另一方取得《再就业优惠证》,并转为业主直接参加经营的,可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关于变相出租、转让营业执照问题
  个体经营业主取得《再就业优惠证》,但本人不从事经营或变相将营业执照出租、转让他人经营的,不能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五、关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黔国税发[2005] 2005/5/3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苏国税发[203]2 2003/8/29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进一步推进 辽国税发[2003] 2003/11/10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 渝就业办[2006] 2006/3/2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下岗失业人 深地税发[2004] 2004/2/6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 冀财税[2003]20 2003/1/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审批程序、开辟绿色通道 内地税发[2003] 2003/9/19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浙国税所[2004] 2004/1/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 皖国税办[2003] 2003/4/28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云财税[2006]25 2006/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