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4]5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5-19
实施时间: 2004-5-19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0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
  国家再就业优惠政策出台以来,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反映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不够明确具体,为强化税费征管,堵塞国家收入流失的漏洞,现将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从事个体经营雇佣人员问题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雇佣人员,超过有“一、两个帮手,带三、五个学徒”的,不能享受再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二、关于从事个体经营一证一照多点经营问题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再就业优惠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只能一摊、一个门市,一节(一组)柜台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夫妻双方变更经营业主问题
  原夫妻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现另一方取得《再就业优惠证》,并转为业主直接参加经营的,可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关于变相出租、转让营业执照问题
  个体经营业主取得《再就业优惠证》,但本人不从事经营或变相将营业执照出租、转让他人经营的,不能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五、关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就业和再就业税收 桂地税发[2010] 2010/1/29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下岗失业人 深地税发[2004] 2004/2/6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促 渝财社[2004]79 2004/6/8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吸纳下 厦劳社[2003]15 2003/6/10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 厦地税发[2003] 2003/3/17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陕国税发[2003] 2003/1/2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优惠 粤国税发[2003] 2003/5/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 冀财税[2003]20 2003/1/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闽财税[2006]31 2006/4/24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津银发[2004]52 2004/3/17